关于解决经济适用住房历史遗留问题的规定是: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税凭证或所有权证满5年上市交易时,应当按照出售价格的1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同时不再提供由区县住房保障部门开具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国内需求,加快住房建设,使城镇居住住房成为新的消费热点和经济增长点的重大决策,确保本世纪未实现我省城镇居住住房达到小康水平的战略目标,推动全省经济持续快速增长,现就加快陕西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作出如下决定:
一、经济适用住房的范围、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在市(县)人民政府指导下建设的向中低收家庭出售的普通微利住房,是新的住房供应体系的主体。
中低收入家庭的标准,由市(县)人民政策依据本地职工工资、住房面积和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等因素测定,每年公布一次。
中低收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具体办由市(县)制定。
经济适用住房户均建筑面积应控制在70平方米左右。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在市场调查的基础上,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职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套型和标准,以满足中低收入家庭的实际消费需求。
二、经济适用住房的计划
市(县)人民政府计划、建设、土地管理部门,根据本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人口、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水平和市场需求,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纳入本地社会经济发展计划。
为保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前期准备工作和信贷资金的落实,经济适用住房的年度建设计划和信贷计划由计划、建设、土地部门和人民银行及有关商业银行联合下达。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年度计划,并在本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统筹安排。
三、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由政府统一组织,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拆迁。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实行货币拆迁,降低征地和拆迁安置费用。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各级计划、土地部门要在7-10个工作日内分别办理完建设项目立项手续和土地审批手续:
已经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或政府承诺划拨土地的;
已具备建设条件,当年可开工建设的;
城市基础设施的市场配套费已经落实或者当地政府承诺进行大市政配套的;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得到当地商业银行认同的;
已提出担保的具体办法和与贷款数额相对应的抵押物的。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确定后,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开发建设、规划、设计、施工单位。中标单位不得转包。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从材料、设备先用、技术力量配备、现场施工管理等方面严格把关;执行国家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积极推广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降低能耗,提高住宅建设的整体水平。
经济适用住房建成竣工后,由各椽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国家验收规范和建设部制定的《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进行验收,未经验收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经济适用住房出售时,须向住房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质量保证书》,对住宅结构及使用功能作出说明,并依法对住房各部位的质量保修期等作出承诺。
四、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关行行政划拨,享受政府扶持政策,以微利价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
凡以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通过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不得转为其它用途。
经济适用住房的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价格构成包括以下八项因素:
征地和拆迁补偿、安置费;
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
建安工程费;
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
以上述四项之和为基数的1%-3%的管理费;
贷款利息;
税金;
3%以下的利润。
不得在法律、法规规定以外进行各种摊派、集资和收费。对经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
五、经济适用住房的信贷
经批准立项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银行应给予发放贷款:
建设项目实施单位的自有资金达到项目总投资30%的;
建设项目预售问题达到建设项目总投资30%;
地方配套资金达到建设项目总投资的30%。
列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的项目,各商业银行要尽快进行项目评估,评估时间应在7-14个工作日内完成。
各地建设或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银行共同认定的项目,由开发建设单位提出出贷款申请,银行在评估后10天内办理有关贷款手续,并按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及时发放贷款。各商业银行地方分支机构不能提供足够信贷资金的,由当地商业银行逐级上报申请解决。
各地商业银行要加快发展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组合抵押贷款业务,对符合贷款条件的,要缩短审批周期,提高服务水平,以促进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
六、经济适用住房的物业管理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一律实行社会化物业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物业管理企业,并按国家及省上有关规定进行售后服务和管理。
21.建立经济适用住房共用部分、设施专项维修资金,维修资金可以从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收入中提取1%-2%。有条件的市、县可以从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中予以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22.各级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督和管理,规范物业管理及服务。物业管理的服务价格和服务内容要同本地居民的经济承受能力和生活习惯相适应。通过不断提高管理水平,为居民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
七、企事业单位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
23.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总体利用规划的前提下,通话企事业单位利用已取得合法使用权的建设土地,通过集资等方式开发建设经济适用住房,享受政府对经济适用住房的扶持政策。企事业单位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出售给本单位职工,不得外销牟利。
24.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贷款条件的工矿区和企事业单位,可以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志项贷款,由各地计划、人民键盘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申报。
25.企事业单位通过集资方式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集资额达到项目总投资30%、且由单位承担在职工偿还不了贷款时迁出责任的,银行应给予经济适用住房抵押贷款。
八、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组织领导
26.经济适用住房是城镇住宅建设的主要组成部分,是人民群众最关心的热点之一,事关改革、发展和稳定全局,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各级政府务必高度重视,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紧抓好,造福于民。
27.为了加强部门协调,提高办事效率,根据国家要求,在省政府的领导下,成立由省建设、计划、土地管理行政部门和人民银行省分行及有关商业银行组成的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工作组,工作组设在省建设厅。工作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立项、土地供应、信贷资金落实以及实施阶段的检查、督促、协调工作。各市(县)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班子。
28.各市(县)要以组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为契机,认真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发展规划工作,加快建设项目的前期准备,为以后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打好基础。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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