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和假释是两种不同的刑罚执行方式,其主要区别在于适用对象、次数、内容和影响方面。减刑适用于已执行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而假释适用于已执行了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且已执行的刑罚为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假释的次数比减刑少,减刑的内容包括主刑和附加刑,而假释的内容只涉及主刑。新罪和漏罪产生的影响方面,减刑不会影响已执行的刑罚,而假释会影响已执行的刑罚。
减刑和假释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
1.它们的适用对象不同。假释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而且执行了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减刑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而且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立功实施的犯罪分子。
2、次数不同。
3、内容不同。
4、新罪和漏罪产生的影响不同。
假 释 与 减 刑 的 内 容 不 同
减刑和假释是两种对犯罪分子刑罚执行的制度。它们之间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适用对象不同:减刑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了一定刑罚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提前释放;假释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且执行了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了一定刑罚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提前释放。
2. 次数不同:减刑只能适用一次,而假释可以适用多次。
3. 内容不同:减刑是将犯罪分子提前释放,在考验期内予以考验;假释是将犯罪分子提前释放,在考验期内接受考验,但减刑考验期满后仍需继续服刑。
4. 新罪和漏罪的影响不同: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现犯罪分子有新罪或者漏罪的,则撤销假释,按刑法第69条规定的原则进行;减刑后有新罪或者漏罪都不影响已经作出的减刑裁定。
减刑和假释是两种对犯罪分子刑罚执行的制度,它们之间的主要区别表现在适用对象、次数、内容和影响方面。减刑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了一定刑罚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提前释放;假释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且执行了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了一定刑罚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提前释放。减刑只能适用一次,而假释可以适用多次。假释考验期内发现犯罪分子有新罪或者漏罪的,则撤销假释,按刑法第69条规定的原则进行;减刑后有新罪或者漏罪都不影响已经作出的减刑裁定。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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