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民政部
【发布文号】民办发(1991)29号
【发布日期】1991-11-25
【生效日期】1991-11-2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民政部关于进一步理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关系的通知
(民办发(1991)29号一九九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由民政部负责的决定,经过各地共同努力,目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已在全国展开。但各地纷纷反映,正常的工作安排部署,受到严重干扰。现将解决这一问题的意见通知如下:
一、坚定地按国务院的分工履行职责,不要受干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国务院已有明确分工。民政部门是政府的职能部门,必须坚定地执行国务院的决定,不执行或犹豫都是失职。有干扰,及时报告当地政府,立即排除,以免造成混乱,给养老保险事业造成损失。
二、对于干扰政府履行职能的做法要坚决抵制。一些地方保险公司说他们是依据国务院[1984]151号文件开展养老保险的,事实上这个文件并没有在农村开展社会养老保险的内容。相反,国务院正式颁布并于一九八五年四月一日生效的《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国发[1985]33号),对保险公司的性质和业务范围作了规定,其第23条明确规定“本条例不适用于社会保险。”就是说对保险公司不插手社会保险国务院是有明确规定的。因此,对于肆意干扰政府职能部门正常工作的行为,要坚决抵制。当前在农村一些地方,已多次出现无视改革目标和政策导向,用商业保险的观念和办法来插手社会养老保险,见钱就收,甚至大量动用集体积累给一少部分人投保,这对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必将造成混乱和困难。如果再有这种现象发生,各地民政部门应向党委和政府如实汇报,予以严肃批评和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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