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的工伤赔偿标准包括医疗费用、伙食住院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康复治疗费、辅助器具费以及停工留薪等方面。如果造成了伤残,则还需要给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对于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赔偿,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单位没有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参考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金标准。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浙江的工伤赔偿标准如下:
1.对于一般工伤赔偿,包括医疗费用、伙食住院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康复治疗费、辅助器具费以及停工留薪等方面,如果造成了伤残,则还需要给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单位没有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参考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金标准。其中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浙 江 工 伤 赔 偿 标 准 具 体 规 定 是 什 么 ?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根据以上规定,浙江工伤赔偿标准具体规定如下:
1. 工伤职工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到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所需的费用;
(三)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四)供养亲属抚恤金;
(五)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因工死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2. 工伤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3. 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享受以下工伤保险待遇。
(一)医疗待遇;
(二)康复待遇;
(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四)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五)因工死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综上所述,浙江工伤赔偿标准包括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和康复费用、到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所需的费用、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因工死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浙江的工伤赔偿标准包括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和康复费用、到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所需的费用、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因工死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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