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旧铅酸蓄电池和废矿物油都属于危险废物。废旧铅酸蓄电池的废物类别为HW49,废物代码为900-044-49,包括废弃的铅酸蓄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汞开关、荧光粉和阴极射线管。废矿物油的废物类别为HW08,废物代码900-199-08(包括内燃机、汽车、轮船等机制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及油泥)、900-249-08(包括其他生产、销售、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及含矿物油废物)等。
废旧铅酸蓄电池和废矿物油都属于危险废物。废旧铅酸蓄电池的废物类别为HW49,废物代码为900-044-49,包括废弃的铅酸蓄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汞开关、荧光粉和阴极射线管。废矿物油的废物类别为HW08,废物代码900-199-08(包括内燃机、汽车、轮船等机制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及油泥)、900-249-08(包括其他生产、销售、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及含矿物油废物)等。
危 险 废 物 种 类 划 分 及 代 码 详 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确定的具有毒性、易燃性、腐蚀性、爆炸性、燃烧性、传染性、腐蚀性、破坏性、危险特性,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性,需要严格控制其数量、性质和进入无害化处置的废物。根据该法的规定,危险废物分为9大类,其中包括废电池(镉、汞、铅、铬、锰、铅酸蓄电池、氧化汞、铅蓄电池、镉镍电池、氧化镉、镉锌电池、氧化锌电池、锌锰电池、氧化锌锰电池)、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管、日光灯、节能灯)、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
对于这些危险废物,根据该法的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其混入非危险废物进行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同时,根据该法的规定,对于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规定进行分类管理,并由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委托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负责危险废物的运输、利用、处置。
违反上述规定,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进行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违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规定,经营危险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为了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废旧铅酸蓄电池和废矿物油等危险废物必须严格分类管理,禁止混入非危险废物进行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否则,将面临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适用本法。
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推行绿色发展方式,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国家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第四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降低固体废物的危害性。
第五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污染担责的原则。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依法承担责任。
第六条国家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
生活垃圾分类坚持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负责。
国家实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完成情况纳入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
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可以协商建立跨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联防联控机制,统筹规划制定、设施建设、固体废物转移等工作。
第九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海关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国家鼓励、支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先进技术推广和科学普及,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科技支撑。
第十一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新闻媒体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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