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钱减刑,值得是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案件中,对民事部分进行调解,并对作出经济赔偿的被告人给予从轻处罚,民间称此为“赔钱减刑”。但必须说明的是,依据“罪刑相一致”原则,并不是民事赔偿的履行一定可以减轻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毕竟,社会危害性的程度和大小往往无法通过金钱来衡量,也并非都可以通过金钱来弥补。
在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完全分离的理论下,被告人不以其犯罪行为的存在而自然承担侵权责任,其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也并非侵权责任的法律后果,而毋宁说是减轻犯罪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在被告人主动自愿的场合,其人身危险性同时得以减轻,从而可以获得一定程度上有所从轻的刑事责任。而从损害赔偿机能论的视点出发,赔偿的履行意味着加害者财产的损失,也是一种害恶。在报应和预防的统一社会目的下,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不应当相互累积,而应当差额结算:损害赔偿是对违法行为的第一次制裁,而刑罚则是对违法行为所科处的第二次制裁。
一、所谓减刑,是指在服刑期间,服刑期减短。自由刑服刑期间表现好基本上都能减刑。
二、你问题的意思,好像指是否能从轻,故意犯罪满足一定条件才可从轻,比如自首、立功,明知犯罪后果故意放火犯罪,是很难从轻的。
不同利害相关方的参与和合意即使不是对“是否正义”真理性的证明根本不存在这种证明也是对“正义”的指示器。而“矫正正义”则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在多方间寻求平衡的机制,因此我们需要在犯罪人、被害人与国家的关系中,全面分析各自的“所得”与“所失”。
赔钱减刑案件
赔钱减刑”虽然目前还没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但是,对减少因犯罪而造成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从轻处罚也是刑法基本原则之一。充分保护刑事被害人的各种权利,切实稳定社会符合司法终极目标要求。司法实践中还客观存在着刑事被害人或家属得不到应有赔偿的现实。这些都是“赔钱减刑”的法理基础和现实需求。
并不是所有的刑事案件都可以“赔钱减刑”。对于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即使被告人赔钱,也不能减刑。能够适用“赔钱减刑”的,多是些发生在夫妻之间、工友之间的刑事案件。再说,法院在量刑时,首要考虑的是对受害人的现实补偿,而不是被告人的经济能力。从法理上讲,有钱人或穷人犯罪,在承担刑事责任上不存在区别对待的问题,不是花钱就可以买命的。
初衷是维护受害人利益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梁聪接受晨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赔钱减刑”不仅是为了维护受害人的利益,也符合最高法院提出的“少杀慎杀”原则。从今年起,最高法院收回了死刑复核权,对主动赔偿受害人损失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梁聪进一步解释说,以往的刑事审判不是特别注重对被害人的赔偿,被告对赔偿采取消极态度,处于弱势的受害人或其家属因得不到补偿,往往陷入生活困境。法院从人道的角度出发,帮助受害人解决实际生活问题,并化解施害者和被害者之间的恩怨,只要罪行不特别严重,没有引起民愤,不违背法律的精神,就是值得提倡的。
“赔钱减刑”有前提但梁聪不止一次地提醒,不能简单孤立地来理解“赔钱减刑”,这必须符合至少三个条件。首先,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好,并主动对受害人做出经济赔偿;第二,法官要征求受害人或其家属的意见,他们同意调解,愿意接受经济赔偿并在一定程度上谅解被告人的罪行,才可能调解;第三,要看被告人罪行的严重程度。如果社会影响恶劣,比如此前的几起“灭门案”,即使被告人赔钱,也不可能获得减刑。
梁聪否认了“有钱人犯罪可以因此获得减刑”的说法。他再次向记者强调,“赔钱减刑”的前提是符合上述三个条件,和罪犯有钱没钱无关。
赞成和提倡的是在“宽严相济”的基本司法政策下的“赔钱减刑”。这样的“赔钱减刑”运用得当可以抚慰被害人,符合“和谐司法”理念。但如果运用不当,则可能出现与初衷相反的结果,造成新的危害。所以我们既不能抹杀“赔钱减刑”的必要与合理,也不能否认由此出现“花钱买命”的可能,这都取决于具体案例和法官裁量。
明确“赔钱减刑”不等于“花钱买命”,具有重要的法治意义。“杀人偿命”的观念流行数千年后,社会文明发展到今天,接受“杀人未必偿命”的法律理念本身是进步。不用朴素的单纯的报复心态来看待“赔钱减刑”,不把“赔钱减刑”等同于“花钱买命”,也是一种理性和文明。从构建和谐社会来看,这样的理性和文明对于尊重人权、尊重生命、尊重法制都是推动力量。
就东莞两级法院提倡的“赔钱减刑”做法,上海广懋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这种做法符合法律的功能和社会趋势,值得肯定。“罪犯用经济上的付出来表现自己的认罪态度,法律给予一定的宽容,这符合法律精神。受害人以财产补偿来弥补受害人或其家属的心灵创伤,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社会的振荡或矛盾。如果罪犯有悔罪表现,罪行也不足以处以极刑,为什么一定要用一个生命来警醒他人呢?”但对于那些严重的案件,比如连环杀人,用多少经济或物质的付出都不足以弥补,就不能“赔偿减刑”,因为这是社会所不能接受的。
俗话说,有钱能使鬼推磨,在法律上也是这样的,一些民事类的案件,在现实中,可能非常的严重,但是被告人可能是一个富豪,如果赔偿原来的几倍的钱,那么很容易让原告接受,所以导致被告有被减刑的可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将罪犯与那些仅与罪犯有一定关系的人排除在犯罪之外。刑法第55条规定;“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不没收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应有的财产。这些都体现了罪责自负、反对株-连的原则。社会主义刑法实行罪责自负、反对株-连的原则是由社会主义国家的本质和社会主义刑罚的目的所决定的。社会主义刑法作为对敌专政、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武器,打击的一面只能施加于极少数的反革命分子和犯罪分子,而不能施于无辜的人民群众。我们同犯罪作斗争的事业是广大人民群众自己的事业,它当然要靠广大人民群众,其中也包括犯罪分子的亲属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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