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爱(化名)是本市一家生物科研公司的员工。可是近日她却因为自己简历上的信息与实际存在差距,而被东家告上了法庭。据了解,张爱通过投简历于2014年12月5日至该生物科研公司处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张爱从事医学总监工作,工资标准为25000元/月。同时,劳动合同也约定,乙方(张爱)提供了虚假个人资料的,甲方(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谁知,张爱上班不到1个月,就开始了不定期的病假。2014年12月29日,张爱请病假3天。2015年1月4日,张爱请病假5天。2015年1月9日,张爱更是请了31天的病假。之后,张爱的工作业绩也一直备受诟病,一个月不到她就向公司申请离职。
更为意外的是,该生物研发公司在回访了张爱的老东家后,发现张爱的简历存在很大的问题。张爱通过智联招聘网向该生物研发公司提交个人简历,其上记载张爱于2010年8月至今在本市某热疗技术工作,岗位为医学总监,工资为25000元/月以上。然而该热疗技术于2015年6月12日出具一份情况说明称:张爱于2010年底之前已从我公司离职,具体入职时间不清楚,系医疗部普通职员,未担任任何职务,时间为2-3个月,收入5000元左右。张爱实习期内表现不佳而离职。
公司称张爱提交的个人简历信息虚假,构成欺诈,应当认定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同时,张爱未按公司规定请病假,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请求法院判令公司不支付张爱2014年12月5日至2015年1月12日期间的工资25287.35元;不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5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对于解除劳动合同的争议,生物研发公司提供了证据证明张爱在个人简历上填写的在热疗技术公司的工作年限与收入情况与实际不符,法院予以采信。张爱提供虚假的个人资料,违反了诚信原则,且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张爱提供虚假个人资料的,生物研发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所以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无需向张爱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5000元。法院也表示,张爱向公司履行了请病假的手续,不构成旷工,公司应支付张爱相应工资2.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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