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刘某系某乡农-行营业所的主任,由于经营建材生意急需资金,遂找到聂某,告知营业所缺周转资金,要向其借款20万元,月息按10‰计算,年底即可归还。2011年3月20日聂某将20万元存入刘某的个人存款帐户,当日,刘某出具一份借据给聂某,并盖有某乡农-行营业所的公章。得款后,刘某将该款用于经营建材,还款期限届满后,由于经营不善,严重亏损,刘某无力偿付借款。
[分歧]
对于刘某在借据上加盖公章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何评定及处理有如下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本案中刘某并未构成犯罪,应按民事纠纷进行处理,由聂某向法院起诉某县农业银行。刘某告知聂某是银行向其借据,且又加盖了公章,应视为职务行为。聂某与农-行之间的借款行为违反金融法规,应属无效,按无效合同处理,应由银行赔偿聂某20万元及利息(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银行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刘某追偿。
第二种意见也认为刘某不构成犯罪,刘某的行为系个人行为,应由聂某起诉刘某和某县农业银行,由刘某承担清偿责任。银行由于存在管理上的过错,致使刘某在借据上盖公章,应承担过错责任,即应对刘某无力偿还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刘某占用利用公章借来的资金,其行为是挪用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
【评析】
笔者赞同第三种意见。理由为:刘某利用公章借取款项后,农-行就负有按约定将借款及时归还的责任,所得的借款应视为农-行的公款。刘某将该款用于经营建材,属挪用公款进行个人进行营利活动,而且数额巨大,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故前二种按民事纠纷处理的意见是错误的。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款使用权及财经管理制度。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以归个人使用为目的。刘某是国家工作人员,也符合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资格。故刘某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
-
以个人名义向单位借款属于什么行为?
423人看过
-
以个人名义和以单位名义挪用公款
314人看过
-
国家工作人员以单位名义违规收费并占为己有的行为如何定性
97人看过
-
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企业经营的如何认定还款人
89人看过
-
如何认定个人以合伙组织名义的借款
495人看过
-
以单位名义用自己私车做质押贷款的行为
242人看过
借款指企业向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借入的资金,包括信用贷款、抵押贷款和信托贷款等。借款也可以指当事人向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借入的资金,包括信用贷款、抵押贷款和信托贷款等。借款合同也是一般的民事合同,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律以及相... 更多>
-
以借为名实施的诈骗行为,行为人以以借为名取得财物的如何定性西藏在线咨询 2022-03-02行为人是否使用虚假的身份,存在虚假或明显违法违规的承诺。如行为人使用化名、冒名等虚假身份;利用被害人占便宜、贪小利的心理,以内部消息、高额利息等诱使被害人陷入陷阱;行为人以有关系能帮助上大学、“捞人”等骗取被害人。行为人取得被害人财物后的处置情况。诈骗犯罪行为人的目标最终指向财物,以借为名实施的诈骗与民事欺诈易混淆,主观目的不易被察觉,因此对涉案财物的事后处理成为推定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关键。
-
父亲以子女名义借款为他人使用澳门在线咨询 2022-01-29此情况是法律探讨,还是本人事件,尚不清楚,仅发表以下意见: 1、此事目前的情况尚构不成诈骗,公安立案较难;2、从描述来看,其儿子仅是代为提供帐户,不足以涉嫌犯罪; 从本案本身来看:借款的利息超过法律保护的范围,到公安或检察系统起诉其儿子这样的事不知是从哪研究出来的方法,追回款项的事实可能有益于本案的解决,这是基于一切描述是如实的基础。
-
以单位名义为他人贷款担保行为人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海南在线咨询 2022-08-23以单位名义为他人贷款担保行为人不是。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
-
事业单位法人以单位名义担保借款怎么办?陕西在线咨询 2022-07-11借条中只有你朋友(企业法人)的签名,并没有他所在的印章,若他是属于集体所有制企业而非他(企业法人)个人所有财产,那借条只针对出借人与借款人有效力,他所在的不承担连带债务清偿责任。另外,对于是属于个人之间的借贷关系还是属于与个人间的借贷关系,需要当事人提供相应的证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