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内容讲述了女职工孕期劳动保护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同时,若女职工在孕期无法适应原劳动,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为其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适合的劳动。
有关女职工孕期劳动保护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若女职工在孕期无法适应原劳动,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为其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适合的劳动。
孕 期 女 职 工 保 护 措 施
根据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孕期女职工在职场中享有特殊的保护措施。这些措施包括:
1. 不得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待遇。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2. 孕产期内的女职工享有产前休假。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孕产期女职工产前休假,不得因女职工生育或者哺乳而降低其产前休假时间。
3. 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4.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孕期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5. 不得因女职工生育或者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6. 经医疗机构诊断证明有生育或者哺乳期传染病的女职工,不得从事医疗、护理、保健等与她们的生育或者哺乳有直接关系的劳动。
7.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孕期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8.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孕期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9. 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保护设施方面对孕期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
10. 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保护设施方面对孕期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
以上法规明确规定了孕期女职工在职场中享有的特殊保护措施,旨在保障孕期女职工的权益,防止其因生理原因遭受不公平的待遇。同时,用人单位也应当遵守相关法规,确保孕期女职工得到应有的保护。
以上法规明确规定了孕期女职工在职场中享有的特殊保护措施,旨在保障孕期女职工的权益,防止其因生理原因遭受不公平的待遇。同时,用人单位也应当遵守相关法规,确保孕期女职工得到应有的保护。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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