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工伤引起精神病案例分析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7 16:53:41 74 人看过

邮递员王某问:在日常送信至某客户家中时,受该客户家中闯出的狼狗惊吓,当场就表情木讷,事后经诊断确诊为精神分裂症,且诱因就是那次惊吓,父母现拟向当地劳动局提出认定工伤,该如何认定

绍律师解答:不应该认定为工伤,根据专家意见,尤其是为辨别基因和环境因素对疾病的影响而进行的寄养研究揭示,在精神分裂症的发病风险中,是父母所提供的基因,而不是环境因素起至关重要的作用。一般而言,普通人受到这样的惊吓是不会罹患精神类疾病的。但应该注意,如果精神疾患是由外力重击等由脑部受损或病变引起,且符合工伤认定的其他要素,则应该认定为工伤。实习生发生意外算不算工伤

某实习生问:2001年6月,甲从某医学院毕业。同年8月份他前往某中医院临时做协助医疗工作。医院安排甲协助医生进行换药、写病历、开处方等工作。2002年4月8日下午,医院要求全院进行一次卫生大清扫。甲在为医生值班室擦玻璃时,不慎从2楼值班室窗口摔了出去。经抢救治疗,甲成了植物人。甲的父母要求认定工伤,而中医院以甲为实习生为由认为不属于工伤,只是普通的民事损害,不予兑现工伤福利待遇。请问该如何认定呢

绍律师解答:应该认定为工伤,因为甲与某中医院之间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我国法律目前虽然还没有大专院校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意外伤害,按工伤认定处理的明文规定,但这种认定符合国务院于2003年4月公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宽泛工伤范围,同时也符合建立健全的劳动保险保障机制的要求。退休人员返聘能不能认定工伤

退休老汉张某咨询:2001年10月29日,已满62周岁的张某在酒店工作的时候,被前来吃饭的客人赵某打伤。张某提出进行工伤认定,但该酒店以“张某到酒店工作时的年龄已达62岁,超出法定60周岁的退休年龄”为由,认为不属于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范围,故不应该进行工伤认定。张某咨询如何处理

律师解答:应该认定为工伤,根据《宪法》规定,有劳动能力的人参加劳动应受法律保护。国家的有关法规,并没有将超过退休年龄的人排除在工伤认定范围之外。张某可以直接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的案例分析

案例一:王某于2005年3月19日到某机械公司工作,在模具车间从事模具加工。2010年11月16日11时许,王某在工作中不慎被铣床伤及右手,其医疗诊断结论为右手中指粉碎性骨折。机械公司因未按照法律规定参加2010年年检,2011年3月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王某于2011年6月7日到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调查核实后,认定王某于2010年11月16日工作中所受伤害是工伤。

案例二:李某,生于1995年5月29日,初中毕业后于2010年9月20日到某纺织公司工作。2011年5月21日22时,李某在工作中被机器挤伤右手,被公司送往医院治疗,医疗诊断结论为右手食指末节、中指末节缺失。2011年6月11日,李某到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调查核实后认为其受伤时年龄不满16周岁,属于童工,遂做出了李某所受伤害不是工伤的认定结论。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工伤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缺一不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含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即使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劳动法》第15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简而言之,只有年满16周岁的公民才能成为合法主体资格的劳动者,成为劳动关系的一方。

上述两案例中的王某和李某虽然都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但工伤认定结果却大相径庭,因为工伤认定是对事故发生时的事实状态的一种行政确认。案例一中的机械公司后来虽然被吊销营业执照,但王某受伤时,公司仍处于正常生产的合法状态,是具备合法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故王某所受的伤害被认定为工伤;而案例二中的李某虽然申请工伤认定时已年满16周岁,但其受伤害时不满16周岁,不具备合法劳动者主体资格,因而所受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

由此可见,并不是什么情形都可以作为工伤,工伤认定需要具备相应你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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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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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认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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