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此外,根据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楼顶平台原则上属于共有部分。
也就是说,作为建筑物基本结构的屋顶等共有部分,法律并没有赋予开发商送顶楼平台的权利,开发商对顶楼业主送平台的承诺,无论是口头的还是书面的,都是无效的约定。依据规定,屋顶是公共部位,归全体业主共有,业主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对屋顶的使用,应由全体业主共同约定,除非该顶楼平台符合认定为专有部分的条件。首先其必须在规划上即属于特定的房屋,并且在开发商销售时,赠送的部分符合有关部门的规划,而且还被明确地列入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当中的,才被确认为房屋的组成部分之一。
一、建筑物所有权的概念是指什么
建筑物所有权的概念是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商品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具体有如下:
1、专有部分的所有权。也就是说,业主可以直接占有、使用属于自己所有的房屋、商品房等专有部门,达到居住或经营的目的,也可以依法出租、出借,获取利润,增进与他人的感情,也可以用来抵押或者卖给别人;
2、建筑区划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也就是说,在每个业主对所有权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对走廊、楼梯、过道、电梯、外墙、水箱、水电管道等共有部分享有占有权,小区内道路、绿地、公共设施、物业管理用房等公共部分,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用于停车的停车位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3、共享部分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即共享部分和公共设备设施的使用、收入和维护有权通过参加和组织业主大会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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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须向要约人作出; (3)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保持一致; (4)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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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赠送顶层空间使用权的,可以向另外一方赠与楼顶所有权吗??河南在线咨询 2022-01-26层空间是公共地方,不能出卖,也不能赠与。建设部的《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异产毗连房屋的)一方所有人如需改变共有部分的外形或结构,除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之外,还需其他所有人(指该楼宇的其他业主)的书面同意。由此可见,就算是开发商赠送顶层空间使用权,也是违反了《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实际上,现在很多开发商因为楼顶的房屋不好卖,所以采取附赠楼顶使用权的方式销售楼顶房屋,价格反而比其他楼层还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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