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建设单位内部不具备法人条件的职能部门或者所属单位签订建设合同的,争议发生后,建设单位作为诉讼主体起诉或者应诉。
2。对于施工企业分公司(分公司、工程处、工区、项目经理部、施工队等)签订的施工合同,争议发生后,一般以分公司为诉讼主体。分公司没有独立财产的,应当增加施工企业作为共同诉讼人。以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名义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发生诉讼后,借款人和贷款人作为共同诉讼人起诉或应诉。因共同承包或者共同承包的建设工程发生争议的,以联合承包人为共同诉讼当事人;联合承包人组成合营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的,以合营企业为诉讼主体。两个以上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建设工程,在合作建设工程中享有共同权益的,合作一方因与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发生争议的,其他合作各方应列为共同原告和被告。因分包工程发生争议的,由总承包人和分包人共同诉讼或应诉;分包人起诉总承包人的,由分包合同主体共同诉讼,而建设单位是否被列为第三人还要视具体情况而定。一般来说,个体施工队或个体合伙施工队签订的施工合同发生纠纷时,应当以个体施工队或个体合伙施工队为诉讼主体。一般来说,关联经营者和关联单位应当是以自己名义或者以关联单位名义签订的合同的共同诉讼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意见》第四十三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体合伙企业、私营企业隶属于集体企业,以集体企业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企业或者私营企业及其所属集体企业为本案的共同当事人。”)建设单位与其他建筑施工企业有关联关系,并以所属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签订建筑工程合同,但所属建筑施工企业为施工单位不愿起诉的,可以作为原告起诉,不需要关联施工企业列为共同原告。因分包引起的合同纠纷,发包人起诉的,将分包商和分包商列为共同被告;因分包引起的纠纷,将分包商和分包商列为诉讼标的,建设单位列为第三人;对于多级分包,除当事人外的各方均应列为第三方。
9。以筹建、临时组织名义承揽工程的,经诉讼,经依法批准设立的,应当作为诉讼标的起诉或者应诉;单位只是临时组织,未办理正式批准手续的,或者临时组织已经成立的被撤销的,设立或者发起单位应当起诉或者答辩。
10。施工企业为法人组织的,争议发生后,以企业为诉讼主体起诉或应诉;非法人组织的,发包人、承包人列为共同当事人参加诉讼。实际承包人因拖欠工程款向承包人提起诉讼,承包人将承包的建设工程合同分包的,发包人不得列为当事人;承包人拟将发包人列为第三人,并向承包人主张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可以将发包人列为第三人,双方应根据不同的法律关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经发包人认可的分包合同,属于合同转让,直接将用人单位列为被告。因工程质量引起的争议,发包人只向承包人提起诉讼。审理中发现有分包的,增加实际建造师为被告,实际建造师与承包人对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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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指企业向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借入的资金,包括信用贷款、抵押贷款和信托贷款等。借款也可以指当事人向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借入的资金,包括信用贷款、抵押贷款和信托贷款等。借款合同也是一般的民事合同,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律以及相...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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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讼主体如何确定, 如何确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主体山东在线咨询 2022-03-06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讼主体的确定: 1、实际施工人的范围如何确定? 《建工司法解释》中的“实际施工人”是指转包、违法分包以及借用资质的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建设工程经数次转包或分包的,实际施工人应当是实际投入资金、材料和劳力进行工程施工的企业或个人。对于不属于前述范围的当事人依据《建工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欠付工程款的,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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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建筑工程诉讼主体香港在线咨询 2022-09-141、建设单位内部不具备法人条件的职能部门或下属机构签订的建筑承包合同,产生纠纷后,应以该建设单位为诉讼主体,起诉或应诉。2、建筑施工企业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工程处、工区、项目经理部、建筑队等)签订的建筑承包合同,产生纠纷后,一般以该分支机构作为诉讼主体,如该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财产,则应追加该建筑企业为共同诉讼人。3、借用、资质证书及他人名义签订的建筑承包合同,涉诉后,由借用人和出借人为共同诉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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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诉讼主体如何确定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8-291、建设单位内部不具备法人条件的职能部门或下属机构签订的建筑承包合同,产生纠纷后,应以该建设单位为诉讼主体,起诉或应诉。2、建筑施工企业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工程处、工区、项目经理部、建筑队等)签订的建筑承包合同,产生纠纷后,一般以该分支机构作为诉讼主体,如该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财产,则应追加该建筑企业为共同诉讼人。3、借用、资质证书及他人名义签订的建筑承包合同,涉诉后,由借用人和出借人为共同诉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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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如何确定诉讼主体河南在线咨询 2022-05-2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比较复杂。在处理该类案件中,较为常见的有以下六种情况: 1、因转包、违法分包合同发生纠纷,实际施工人只起诉承包人索要工程款的,应予准许,原则上不将发包人列为案件当事人。但承包人要求追加发包人为第三人并对其主张权利,而发包人对承包人又负有义务的,可以将发包人列为第三人;为了查明案件事实需要,法院也可以追加发包人为第三人;实际施工人直接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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