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工程纠纷应如何确定诉讼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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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工程纠纷的诉讼主体很复杂,正确确定合同纠纷的诉讼主体是处理好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关键。 1、建设单位内部不具备法人条件的职能部门或下属机构签订的建筑承包合同,产生纠纷后,应以该建设单位为诉讼主体,起诉或应诉。 2、建筑施工企业的分支机构签订的建筑承包合同,产生纠纷后,一般以该分支机构作为诉讼主体,如该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财产,则应追加该建筑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3、借用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及他人名义签订的建筑承包合同,涉诉后,由借用人和出借人为共同诉讼人,起诉或应诉。 4、共同承包或联合承包的建筑工程项目,产生纠纷后,应以共同承包人为共同诉讼人,起诉或应诉;如共同承包人组成联营体,且具备法人资格的,则以该联营体为诉讼主体等等。
确定房产工程纠纷诉讼主体的方式是: 1、建设单位内部的职能部门签订建筑承包合同的,是该建设单位; 2、建筑施工企业的分支机构签订建筑承包合同的,是该分支机构; 3、借用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及他人名义签订建筑承包合同的,是借用人和出借人; 4、共同承包或联合承包建筑工程项目的,是共同承包人或该联营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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