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社会性”如何认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2-21 08:00:24 226 人看过

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社会性',需要结合'公开性'与'不特定对象',加以综合把握,坚持一个判断标准。

第一,一个判断标准,'社会性'需要排除封闭性。未公开宣传,是对特定对象的限制,公开宣传必然针对不特定群体,筹资对象具有散布性、随意性,打破了封闭性的状态,突破了小范围筹资的范畴。

第二,筹集资金的用途不是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关键,只是认定'社会性'的辅助情节。

第三,亲友的亲友,当然不是集资人的亲友。集资人的亲友限制于集资人本身,而不能包容集资人亲友的亲友。

综上,理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社会性',必须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从而打破募集资金的封闭性,突破小范围特定人群。

一、非法集资属于单独罪吗?

非法集资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刑法上的非法集资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非法集资是指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所谓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是构成犯罪的行为实质所在。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四个要件是什么?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构成要见如下:(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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