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登记地役权转让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5 15:22:16 397 人看过

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一百六十九条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相关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七十四条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申请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登记证明;

(四)证明地役权发生变更、转移或者消灭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地役权的涵义

(一)设立地役权的形式: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二)地役权登记效力: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地役权的期限: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剩余的期限。

(四)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

(五)地役权的效力

1、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2、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上述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3、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六)地役权的抵押: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七)地役权的变动:

1、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2、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25日 17:4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地役权相关文章
  • 需要哪些材料申请已登记的地役权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已经登记的地役权申请变更登记的,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地役权合同、不动产登记证明和证实变更的材料等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经依法登记的地役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持地役权合同、不动产登记证明和证实变更的材料等必要材料,申请地役权变更登记:(一)地役权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发生变化;(二)共有性质变更的;(三)需役地或者供役地自然状况发生变化;(四)地役权内容变更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供役地分割转让办理登记,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应当由受让人与地役权人一并申请地役权变更登记。地役权消灭的原因1、土地灭失,由于地役权权的主观属地——客观属地的特性,所以无论是需役地还是供役地灭失的地役权均归于消灭。2、需役地不需要利用供役地。由于地役权的功能在于满足需役地权利人的需要,因此若需役地不再需要利用供役地了,那么地役权应当
    2023-04-30
    325人看过
  • 地役权是否在土地转让后转让
    地役权是否在土地出让后转让地役权也将在土地出让后转让。地役权不能与地役权分开转让,必须与地役权使用权的转让一并转让。地役权转让时,地役权也应当转让。地役权简介。(1)地役权设立方式:地役权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2)地役权登记的效力: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3)地役权期限:地役权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4)土地所有人享有或者承担地役权的,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成立时,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继续享有或者承担已成立的地役权。(5)地役权的效力。土地已设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未经上述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人不得设定地役权。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地役权同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6
    2023-05-02
    388人看过
  • 土地转让后地役权是否转让?
    土地转让后地役权一并转让。地役权是指利用他人土地以便有效的使用或经营自己的土地的权利,符合地役权登记条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地役权合同约定的有关事项予以登记。地役权设立的目的是提高土地利用的便利,脱离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地役权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土地转让合同违约的后果是什么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由土地管理部门返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者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四条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六十日内,
    2023-08-04
    237人看过
  • 未登记的地役权能否对抗受让人
    地役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地役权的设立不以登记为必要要件。民法典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地役权,是指在他人的不动产之上按照合同约定,设立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效益的用益物权。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三)利用目的和方法;(四)地役权期限;(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六)解决争议的方法。地役权的变动1.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2.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民
    2023-07-31
    293人看过
  • 房地产转让、房屋权属登记
    申办材料一、单位房屋权属登记:除提交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或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件外,还需按下列内容提供有关证件和材料。1、初始登记:①申请表;②建设项目立项批复;③国有土地使用证;④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⑤房屋竣工验收报告;⑥具备房产测绘资质单位出具的面积测定报告。2、转移变更登记:①申请表;②原土地使用证;③原房屋所有权证;④相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决议证明及文件。3、遗失补证登记:①申请表;②刊有声明作废的,并委托房屋产权监理所补发公告,若无异议,根据规章六个月后具结补发权证。二、私有房屋权属登记:私房登记必须由权利人亲自办理,因故不能亲自前来,可填写委托书委托他人办理(需要公证),并提交如下证件和材料:1、新建房屋登记须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国有土地使用证;2、由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房屋登记须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原房屋产权证;3、遗嘱继承的房屋登记须提交原房
    2023-06-10
    313人看过
  •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转让或消灭吗?
    为了能够充分保证“农村村民居者有其屋”我国法律针对宅基地的转让给予了严格的限制性的规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但是法律并不禁止农村村民住房的转让,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权是可以转让的,而“地随房走”是我国现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因此,法律是允许房屋同宅基地使用权的一并转让,只是禁止单独的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农村村民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宅基地使用权的受让主体是有一定范围限制的,即宅基地使用权只能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如果转让给村外人员,该受让人必须在本村落户并且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符合宅基地使用权的条件,即一户一宅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同房屋同时转让,并履行相关的登记和审批手续,而且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不可私下买卖,非法交易。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法律效力1.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有下列转让情况,应认定无效:
    2023-08-05
    282人看过
  • 土地转让时可以不转让地役权吗?
    转让土地后,土地的地役权随之转让。地役权是指利用他人土地以便有效的使用或经营自己的土地的权利,符合地役权登记条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地役权合同约定的有关事项予以登记。地役权设立的目的是提高土地利用的便利,脱离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地役权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一、地役权的具体规定地役权是以他人不动产供自己不动产便利而使用的权利。(一)设立地役权的形式: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二)地役权登记效力: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三)地役权的期限: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剩余的期限。(四)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五)地役权的效力1、地役权自地
    2023-06-27
    159人看过
  • 什么叫地役权登记
    一、什么叫地役权登记地役权登记是指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效益而进行的登记。例如,甲、乙两处商业房产相邻,甲方想在乙方房屋范围内开门,以便于进出经营,可以与乙方商量签订地役权合同,办理相关手续。二、地役权登记应提交哪些资料1.地役权登记申请表;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查验原件);3.南京市房屋地役权合同(二楼商务中心取示范文本);4.房屋权属证书;5.其它证明材料;6.委托书(供役地权利人不到场时须出具经公证的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查验原件);7.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查验原件);8.法人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查验原件);注:单位所提交的复印件须加盖公章三、地役权人的权利有哪些1.积极权利即对供役地的利用权。这种利用权,按不同的权利内容,可分为占有状态的利用和非占有状态的利用。例如,在他人土地上建设
    2023-05-06
    449人看过
  • 地役权在哪里登记
    地役权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相邻关系和地役权的区别主要有,性质不同,法律效力不同,限制程度不同,在有偿或无偿、存续期间上不同。如相邻关系不是物权,地役权是物权。一、地役权在哪里登记地役权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地役权登记的流程具体规定在《土地登记法》里,根据《土地登记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土地上设定地役权后,当事人申请地役权登记的,供役地权利人和需役地权利人应当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土地权利证书和地役权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符合地役权登记条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地役权合同约定的有关事项分别记载于供役地和需役地的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并将地役权合同保存于供役地和需役地的宗地档案中。二、相邻关系地役权有什么区别相邻关系和地役权主要有以下区别:1.性质不同。相邻关系不是一种独立的物权;地役权是一种独立的物权,属于用益物权。2.法律效力不同。相邻关系的发生基于法律的规定;
    2023-04-30
    475人看过
  • 如何做好地役权登记
    对于设立地役权的房屋,当事人可以申请设立地役权登记。1。申请地役权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3)地役权合同;(4)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产权证;
    2023-05-07
    208人看过
  • 地役权登记办理指南
    1、地役权登记实行的登记对抗主义,而不是登记生效主义;2、当事人申请办理地役权登记时,供役地和需役地的权属状况特别是供役地的权属状况应当清楚无争议;3、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期限;等等。地役权登记对抗主义地役权采登记对抗主义的理由主要有:“地役权主要发生在两个权利人之间,一般不涉及第三人,在发生第三人侵害土地权利的情况下,主要是对土地使用权的侵害,不涉及地役权的侵害,即使不登记,也不影响当事人的权属”,且“大量地役权发生在农村,发生在设立了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的集体土地和农村私有房屋上,而我国农村尚未建立完善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农村里地役权80%-90%都是不登记的,为方便群众,减少成本”,“通过确认土地之上的各种物权实现土地的高效率利用”。乍看上去似乎说得很有道理,然而地役权采取登记对抗主义在法理上始终是行不通的。首先,一个不
    2023-07-05
    263人看过
  • 泉州地役权登记材料
    办理材料: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现场签名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3、需役地和供役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1份4、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1份5、地役权合同原件1份6、地役权变更的材料:(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2)需役地或者供役地的面积发生变化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和宗地界址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3)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4)地役权内容发生变化的,提交地役权内容变更的协议7、地役权转移合同原件1份8、地役权消灭的材料:(1)地役权期限届满的,提交地役权期限届满的材料;(2)供役地、需役地归于同一人的,提交供役地、需役地归于同一人的材料;(3)供役地或者需役地灭失的,提交供役地或者需役地灭失的材料;(4)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效
    2023-05-10
    123人看过
  • 地役权登记对抗主义
    登记对抗主义
    地役权采登记对抗主义的理由主要有:“地役权主要发生在两个权利人之间,一般不涉及第三人,在发生第三人侵害土地权利的情况下,主要是对土地使用权的侵害,不涉及地役权的侵害,即使不登记,也不影响当事人的权属”,且“大量地役权发生在农村,发生在设立了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的集体土地和农村私有房屋上,而我国农村尚未建立完善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农村里地役权80%-90%都是不登记的,为方便群众,减少成本”,“通过确认土地之上的各种物权实现土地的高效率利用”。乍看上去似乎说得很有道理,然而地役权采取登记对抗主义在法理上始终是行不通的。首先,一个不具有对抗效力的地役权,和因地役权合同所生的债权并无实质差别。在当事人之间就相互的不动产利用达成协议而没有办理登记的情况下,实际上是创设了以一方的不作为或者容忍义务为标的的债权债务关系。“它本质上是一种债的关系,只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其内容也是给付而非对他人之
    2023-06-15
    255人看过
  • 地役权合同登记须知
    地役权合同
    首先是地役权登记的登记对抗,而不是登记效力。地役权在地役权合同生效时成立,而不是在登记时成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地役权登记要求双方自愿申请并提供地役权合同。第二,当事人申请地役权登记时,地役权和地役权的权属状况,特别是地役权的权属状况应当明确无异议,当事人应当提供地役权和地役权的土地权利证书。三是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期限。第四,地役权登记可以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办理,无需报请政府批准。(5)符合地役权登记条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地役权合同约定的有关事项记载在土地登记簿和地役权、准地役权的土地权证上,并将地役权合同保存在地役权档案和地役权准地役权档案中。第六,地役权与被地役权属于不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当事人可以向负责地役权登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地役权登记。负责地役权登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
    2023-05-02
    232人看过
换一批
#物权
北京
律师推荐
    #物权 知识导航
    展开
    #地役权
    词条

    地役权,是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 在地役权法律关系中,为自己不动产的便利而使用他人不动产的一方当事人称为地役权人,也叫需役地人,将自己的不动产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一方当事人称为供役地人。因使用他人不动产而获... 更多>

    #地役权
    相关咨询
    • 已登记的地役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需要的材料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10-26
      已登记的地役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需要的材料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申请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登记证明;(四)证明地役权发生变更、转移或者消灭的材料;(五)其他必要材料。上一篇文章:申请地役权设立登记需提交的材料下一篇文章:没有了
    • 地役权变更转让或消灭的是否要进行登记
      河南在线咨询 2023-01-23
      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未经登记的地役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无需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地役权,是指在他人的不动产之上按照合同约定,设立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效益的用益物权。 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三)利用目
    • 地役权登记的内容
      云南在线咨询 2023-01-15
      地役权是一种独立的物权,在性质上属于用益物权的范围,是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 设立地役权进行登记的流程如下: 双方当事人共同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申请,递交相关材料,登记机构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登记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办理抵押登记,并在房产证设立抵押。 在房屋上申请地役权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地役权合同;
    • 未登记的地役权能否对抗受让人
      云南在线咨询 2023-01-14
      地役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 地役权的设立不以登记为必要要件。民法典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地役权,是指在他人的不动产之上按照合同约定,设立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效益的用益物权。 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
    • 土地转让后地役权能否转让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5-16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土地转让后地役权一并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条: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