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如何划分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8-19 23:05:23 96 人看过

依据缔约过失责任的划分标准,我们将其分为两种不同的类别:

合同无效与合同不成立所引发的相应责任。

这其中又包含了诸多种类的因素,例如:

因擅自撤销签约意向而造成合同缔结无法实现;

因未能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相对方权益受损,从而须承担缔约过失之责;

因未能履行保护义务而使得对方利益受到侵犯;

以及其他因合同不成立产生的各类情况;

再者,由于合同缔结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或者要件不足以支撑合同生效的情况;

最后,还包括合同变更或撤销的情况,以及无权代理的情况。

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涵盖范围,我们认为应该包括但不仅限于签订合同、解决争议所产生的费用,以及未能获得预期合同收益等方面所带来的损失。

这些均属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范畴,当权利人提出赔偿要求时,理应予以充分考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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