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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的范围是什么?缔约过失责任分类应该怎样划分?

2024-12-12 1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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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2回复

专业分析:

1、固有利益赔偿范围 固有利益是指在民法典和侵权法中,与正在进行的合同无关,它是相对独立的。当固有利益受到侵害,即使合同成立并得到履行,也无法完全恢复,因此必须通过缔约过失责任来予以救济。固有利益的损害主要体现在缔约之际未尽保护义务而致相对方人身权、财产权的损害,加害人应承担全额赔偿责任,不存在是否以履行利益为最高限额的问题。 固有利益赔偿范围主要涉及身体、健康、生命等方面的损害或损失。基本内容应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必要的营养费等赔偿。此外,对于致残的,还应包括残疾人生活补偿补助费、残疾用具费损失、被扶养人扶养来源丧失的损失等赔偿;对于致死的,还应包括丧葬费的损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扶养来源丧失的损失等赔偿。 有人认为固有利益是否包括精神利益的问题,但根据缔约过失责任的原则,精神损害赔偿难以确定,法律也无明文规定。因此,在缔约过失责任中,不应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就固有利益损失中的人身损失而言,不应包括精神损害赔偿,而仅限于对身体健康造成的损害赔偿。 2、信赖利益的赔偿范围 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主要包括缔约费用、准备履约和实际履约所支付的费用、因缔约过失导致合同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因身体受到伤害所支付的医疗费等合同费用以及因支出缔约费用或准备履约和实际履行支出费用所失去的利息等。 间接损失主要包括因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放弃的获利机会损失(即丧失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机会所蒙受的损失)、利润损失(即无过错方在现有条件下从事正常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利润损失)、因身体受到伤害而减少的误工收入以及其他可得利益损失。 在处理缔约过失责任的问题时,我国民法典尚未对损害赔偿范围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在以后的立法中,需要对缔约过失责任的损害赔偿范围作出更为具体的规定,以避免过分扩大适用范围,加重过错方的责任,不利于交易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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