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的工伤鉴定费应当是由单位通过转账或者是其他的方式来支付给劳动者。
(1)如果没有上保险,工伤费计入“管理费用--福利费”科目。
(2)如果单位上保险了,单位垫付的费用,暂时记入“其他应收款”科目。
一、高温费是否属于福利费?
首先要明确有两种福利费,一是管理费用福利费,二是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管理费用中的福利费是可以列此项,但区别在于企业是否愿意支付,但未必给员工发放;而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是企业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要求必须支付给员工的福利,高温费就属于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高温津贴是依据2012年6月29日政府发布的,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放的。因此,发放高温津贴是有法规依据的,不是想发就发、想发多少就发多少、想发几个月就发几个月的。享受高温津贴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也就是说,高温费可以进福利费。
值得注意的是:
1、高温补贴属于公司给员工的福利之一,也是劳动法要求的福利之一,视具体情况执行,并非所有情况均为强制性发放的。
2、在无法降低减低高温环境下,还要提供相应的清凉饮料、必要的劳动防护设施和用品、设立相应的休息场所(要求至少有桌椅,通风良好或配备空调等降温防暑措施)、防暑药品。
3、劳动者在高温条件下引起中暑,经省卫生厅行政部门批准诊断为职业病,可以依法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二、伤残鉴定费承担主体
1、用人单位承担初次伤残鉴定费用
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事故赔偿责任,当然应当包括承担工伤职工伤残鉴定的费用,初次伤残鉴定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来承担,包括鉴定费、检查费、诊断费、鉴定人的差旅费等,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了工伤保险且足额缴纳保险费的,该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初次鉴定的申请是由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提出的,鉴定费则由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在提起申请时预先垫付,日后在收取工伤待遇费用时一并向保险机构或者用人单位索取。
2、重新鉴定费由申请人先垫付,看最终鉴定结论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初级鉴定有异议而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起重新鉴定申请的,同样需要按照上述收费标准缴纳鉴定费。重新鉴定的鉴定费由申请人预先垫付,如果重新鉴定的结论与初级鉴定的结论一致的,鉴定费用则由申请人负担,重新鉴定申请由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提出的,鉴定费由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承担,而不再转嫁给用人单位;如果重新鉴定的结论与初级鉴定的结论不一致,鉴定费用则由作出初级鉴定结论的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担。
3、复查鉴定费由申请人先垫付,看最终鉴定结论
工伤职工的伤情发生变化,可能影响伤残级别,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申请对伤残等级进行复查鉴定的,由申请人预先垫付鉴定费。复查结论与首次鉴定结论一致的,复查鉴定费由申请者负担;结论不一致的,退还申请者垫付的复查鉴定费。
三、停工损失的账务处理。
企业为了掌握停工损失对产品成本的影响情况,明确经济责任,加强对停工损失的控制和分析,可以设置“停工损失”科目,对停工损失进行归集和分配。该科目应按车间设立明细账,账内按成本项目分设专栏或专行,进行明细核算。停工期间发生的应该计人停工损失的各种耗费都应在该科目的借方归集:借记“停工损失”科目,贷记“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和“制造费用”等科目。因此,在单独核算停工损失的企业中在编制各种耗费分配表时,应该将属于停工损失的耗费,加填借记“工规失”科目的行次而在制造费用的费用项目中,则可不设立”季节性和修理期间停工损失”费用项目。
归集在“停工损失”科目借方的停工损失,其中应取得赔偿的损失和应计入营业外支出的损失,应从该科目的贷方分别转入“其他应收款”和“营业外支出”科目的借方;应计人产品成本的损失,则应从该科目的贷方转人“基本生产成本”科目的借方。应计人产品成本的停工损失,如果停工的车间只生产一种产品,应直接记人该种产品成本明细账的“停工损失"成本项目;如果停工的车间生产多种产品,则应采用适当的分配方法(一般采用分配制造费用的方法),分配记人该车间各种产品成本明细账的“停工损失"成本项目。通过上述归集和分配,“停工损失”科目月末应无余额。在不单独核算停工损失的企业中,不设立“停工损失”会计科目和成本项目。停工期间发生的属于停工损失的各种费用,直接记人“制造费用”和“营业外支出”等科目。这样核算很简便,但不便于对停工损失进行分析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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