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法院未判的规定是怎样的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15 21:40:47 195 人看过

一、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法院未判的规定

公安机关在法院未定性、未下判决通知的情况下,有权依法没收非法所得财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安在办理刑事案件时,根据案件情况,有权查封、扣押赃款赃物,有权依法返还被害人的财物以及依法销毁违禁品。

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对被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没收,上缴国库。

司法工作人员贪污、挪用或者私自处理被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

48.对于赃款赃物,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财物以及依法销毁的违禁品外,必须一律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挪用或者私自处理。

关于赃款赃物的处理,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执行,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作以下处理:

(一)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依法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不得以未移送赃款赃物为由,拒绝受理案件。

(二)侦查机关冻结在金融机构的赃款,应当向人民法院随案移送该金融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由人民法院通知该金融机构上缴国库,该金融机构应当向人民法院送交执行回单。

(三)查封、扣押的赃款赃物,对依法不移送的,应当随案移送证据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由人民法院通知查封、扣押机关上缴国库,查封、扣押机关应当向人民法院送交执行回单。

二、违法所得案件的没收程序

1、适用条件

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检察院可以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后逃匿,在通缉1年后不能到案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诉法第280条规定的重大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

其他重大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所取得的财物及其孳息以及犯罪嫌疑人非法持有的违禁品、供犯罪所用的本从财物,应当认定为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

2、公安机关提出没收意见

公安机关认为有符合没收条件规定情形的,应当写出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移送检察院。

3、检察院对没收意见的审查处理

审查期限:30日以内,经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15日。

处理: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没收违法所得案件,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刑诉法第280条第1款规定条件的,应当作出不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的决定,并向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理由;认为需要补充证据的,应当书面要求公安机关补充证据,必要时也可以自行调查。

公安机关补充证据的时间不计入检察院办案期限。

在审查公安机关移送的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的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检察院应当终止审查,并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

对启动没收程序的监督: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应当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而不启动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在7日以内书面说明不启动的理由,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启动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启动程序。

检察院提出没收申请的要求:应当制作没收违法所得申请书。

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应当提供与犯罪事实、违法所得相关的证据材料,并列明财产的种类、数量、所在地及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

4、管辖法院、审理组织

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5、法院对没收违法所得申请的审查处理

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法院应当在7日内审查完毕,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材料不全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3日内补送;

属于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受案范围和本院管辖,且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

检察院尚未查封、扣押、冻结申请没收的财产或者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即将届满,涉案财产有被隐匿、转移或者毁损、灭失危险的,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没收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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