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的处理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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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四条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五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并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第五十六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刑事案件,应当保护被害人的名誉。 第五十七条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 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应当对其进行义务教育。 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第五十八条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第五十九条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与犯罪行为的预防,依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四条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 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 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和犯罪的情况,有针对性地进 行法制教育。 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 其学籍。 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审判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应当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 点的审判员或者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依法组成少年法庭进行。 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已满十 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 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第四十六条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 管理、分别教育。未成年犯在被执行刑罚期间,执行机关应当加强对未成年犯的法制 教育,对未成年犯进行职业技术教育。对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执行机关应 当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第四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 委员会,对因不满十六周岁而不予刑事处罚、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或者被判处 非监禁刑罚、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被假释的未成年人,应当采取有效的帮教措施, 协助司法机关做好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 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可以聘请思想品德优秀,作风正派,热心未成 年人教育工作的离退休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做好对前款规定的未成年人的教育、挽 救工作。 第四十八条依法免予刑事处罚、判处非监禁刑罚、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假释或者 刑罚执行完毕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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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办理终结,应当对案情进行全面的分析,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特点,从有利于教育、挽救未成年被告人出发,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处理,应当比照成年人违法犯罪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同人民检察院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检察机构和人民法院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判机构加强联系,介绍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思想变化、悔罪表现等情况,以保证准确适用法律。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应当尽量避免使用治安拘留处罚。对在校学生,一般不得予以治安拘留。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需要送劳动教养、收容教养的,应当从严控制,凡是可以由其家长负责管教的,一律不送。
1.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2.公安机关认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写出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 3.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应当提供与犯罪事实、违法所得相关的证据材料,并列明财产的种类、数量、所在地及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 4.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没收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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