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物权保护纠纷案件,法院通过审理,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周丽要求被告赵明返还三间房屋的诉讼请求;并由被告罗宇赔偿原告周丽房屋损失费2000元。
周丽的前夫于1999年12月病故。两年后,周丽认识了罗宇,且在一起同居生活。同居期间,两人因性格不合经常发生分歧。2003年,周丽外出到思茅打工。两年后,周丽回到老家,另嫁他人。2007年冬天,周丽前夫的老人去世,罗宇将老人安埋。2008年1月12日,罗宇将周丽的房屋以2000元的价款卖给赵明居住使用。赵明于2008年3月在该处修建畜圈一间。周丽发现后,诉至法院要求赵明归还房屋,罗宇赔偿其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周丽与罗宇同居两年的行为,当地村民均认为二人是夫妻关系,周丽外出务工期间,罗宇在周丽家中居住、生活及赡养、安葬周丽婆婆的行为,足以让他人相信其有权处理周丽的财产,因此就房屋买受人赵明而言,其以公平合理的价格从罗宇处买受房屋的行为为善意取得,两人之间的买卖行为成立,赵明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罗宇擅自处分周丽的房屋,侵犯了周丽的不动产所有权,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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