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自治区地税局颁布了新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新《办法》对申请困难类减免的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即对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恶化、严重亏损、难以维系正常生产经营,或企业关闭、停产、撤销后停用的自用房产、土地等纳税人缴纳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等情况,酌情给予减免。申请减免本年度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在次年6月30日前提出。
新《办法》还下放了减免税审批权限。今后,广西各地符合减免税条件,年申请减免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金额分别在30万元(不含30万元)以下的,都由市地方税务局审批;年申请减免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金额分别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审批。
此外,新《办法》规定,除经批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用地外,对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从严控制各类开发区、各类工业园区用地和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发展行业用地的减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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