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归属和处分有什么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19 19:20:16 247 人看过

一、民法典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归属和处分有什么规定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用于建筑物共有部分的维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归属和处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二、房屋维修基金后期可以退吗

维修基金不可以退。

但符合如下情形,可以返还。

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房屋灭失的,按照以下规定返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

(二)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售房单位;

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

(三)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的。

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14日 06:0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业主相关文章
  • 业主如何分担建筑物共有部分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三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有的人认为,应当按照业主所有的专有部分的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有的人认为,应当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的价值比例确定。鉴于现实中情况复杂,各地及每个建筑区划的具体情况不同,业主如何负担建筑物共有部分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如何分配建筑物共有部分及其附属设施的收益,是业主行使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问题,业主可以依法处分。一、修缮费用业主怎么承担(一)共有房屋主体结构中的基础、柱、粱、墙的修缮,由共有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二)共有墙体的修缮(包括因结构需要而涉及的相邻部位的修缮),按两侧均分后,再由每侧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三)楼盖的修缮,其楼面与顶棚部位,由所在层房屋所有人负责;其结构部位,由毗连层上下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四)
    2023-02-25
    264人看过
  • 建筑物维修资金的所有权归属于业主吗?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由业主共同决定,可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同部位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应当定期公布。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成都:如何“养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近年来,各地在贯彻落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5号,以下简称《办法》)方面均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在资金的归集、管理、使用以及保障资金安全性和维修的及时性等方面,也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本文就如何管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进行了粗浅的探讨。关于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主体不统一。《办法》对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主体作了明确区分:业主大会设立前,对商品住宅履行代管职责的是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对于售出公有住房的,则可能是房管部门
    2023-07-10
    312人看过
  •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如何确定
    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如何确定1、业主除了对自己房屋有着绝对的所有权,其实有很多公共区域是也享有一定的权利的,即共有权,意思就是业主可以对其使用、收益等,但如果该部分有损坏的也需要支付一定维修费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具体如下:(1)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2)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三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二、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工程监理:1、实施工程监理的,在进行工程监理前,发包人应当将委托的监理人的名称、资质等级、监理人员、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建设工程监理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
    2023-08-08
    459人看过
  • 民法典建筑物、其他设施及其悬挂物坠落致害责任有什么规定
    一、民法典建筑物、其他设施及其悬挂物坠落致害责任有什么规定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闲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若造成他人重伤或者重大事故,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无法确定侵权人的高空坠物致人损害,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不过这一条规则在法律制定时曾引起争议,在司法实践上往往也引发社会热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害责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
    2023-06-19
    189人看过
  • 养殖场附属设施和建筑物的赔偿问题
    我们所讲的建筑物,一般是指养殖场的禽畜圈舍、饲养人员的宿舍、养殖场的办公用房等等。附属设施则是指化粪池、遮凉棚、水井等等。建筑物的补偿标准是根据评估来确定的,一般禽畜圈舍及附属设施根据建造成本价并结合成新来评估。人住的房屋如职工宿舍、办公用房等,因为具有住房属性,则要结合周边的房屋价格进行评估。不少地方也对禽畜圈舍的拆迁补偿有制定标准,比如说山东省潍坊市公布的2017年禽畜舍补偿标准为砖混或砖木结构250-350一平,简易结构70-200一平,当然,一些规模化养殖场的禽畜圈舍建造较好,甚至建设有通风、保暖等设施,这个就应当进行评估,而不应当一刀切。如果只是因环保关停,不拆除房屋和附属设施,则不涉及房屋和附属设施的补偿,但是也要警惕的是一些地方先以环保的名义把养殖场关停,然后再以养殖场的建筑物涉嫌违建来拆违,从而规避拆迁补偿的行为。养殖场拆迁补偿方案第一,土地的补偿,土地是自己的承包地,土地
    2023-07-05
    61人看过
  • 建筑物的法律归属
    初始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变更登记和其他登记。所谓“转移登记”,是指房屋所有权因买卖、赠与、交换、转让等法律行为变更时进行的登记。购房者的名字只有登记在房管局的不动产登记簿上才算真正获得了房屋所有权。汽车安全知识大全汽车安全知识有:汽车安全分为主动安全和被动安全。简单地说,主动安全性就是你去和别人碰撞时你的安全系数;被动安全性就是别人来撞你的时候你的承受系数。(一)车的主动安全车的主动安全性除了ABS、EBD、BA等装置,还包括大灯、操控性等。ABS刹车防抱死系统最重要的作用是可以在急刹车时保住汽车的转向能力。没有ABS的车当四轮抱死后,车子就只能在地上滑行,跟一个大铁块在地上蹭着走没有区别。有ABS的车就能在一定程度上在急刹时改变车行进的方向。EBD电子制动力分配系统是ABS的辅助功能。由于四个轮子与地面的摩擦力不同,急刹车时如果四个轮子刹车力相同时就容易打滑、倾斜和侧翻。EBD可以
    2023-07-16
    475人看过
  • 对养殖场的建筑物、附属设施等的补偿
    我们所讲的建筑物,一般是指养殖场的禽畜圈舍、饲养人员的宿舍、养殖场的办公用房等等。附属设施则是指化粪池、遮凉棚、水井等等。建筑物的补偿标准是根据评估来确定的,一般禽畜圈舍及附属设施根据建造成本价并结合成新来评估。人住的房屋如职工宿舍、办公用房等,因为具有住房属性,则要结合周边的房屋价格进行评估。不少地方也对禽畜圈舍的拆迁补偿有制定标准,比如说山东省潍坊市公布的2017年禽畜舍补偿标准为砖混或砖木结构250-350一平,简易结构70-200一平,当然,一些规模化养殖场的禽畜圈舍建造较好,甚至建设有通风、保暖等设施,这个就应当进行评估,而不应当一刀切。如果只是因环保关停,不拆除房屋和附属设施,则不涉及房屋和附属设施的补偿,但是也要警惕的是一些地方先以环保的名义把养殖场关停,然后再以养殖场的建筑物涉嫌违建来拆违,从而规避拆迁补偿的行为。一、养殖场停产停业损失一般来说,规模养殖场都是专业化养殖,办
    2023-04-04
    193人看过
  • 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合同相关问题
    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中,有两点需要明确:一是“铁路及其附属设施”如何理解;二是“有关的合同纠纷”包括哪些。1、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目前,尚未查到有关“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明文规定,从专业概念上讲,铁路应当包括铁路线、桥、隧、站,铁路道床、路基,以及铁路电气化铁路的牵引供电,电力、给水、安全保护(警示标志、限高架、自动报警装置)等固定设施,还应包括为满足检修需要,建立的检修基地,设置检修、试验设备(包括检查车、试验车)、运输工具、生产辅助车间和必要的生产房屋。铁路的附属设施无法用列举的方式穷尽,我们建议设立一个判断标准,即保证铁路运输生产安全、防灾的设备及房屋建筑设施等应认定为铁路附属设施。2、与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与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是否包括铁路建设前期的咨询、压矿、拆迁安置等合同?建设中的材料的采购,设备、场地的租赁,建筑用工等劳务合同,以及后期的环评等合同都可视
    2023-03-14
    136人看过
  • 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备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四条: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一、业主自治有哪些特点首先,业主自治是基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而产生。物业管理最早是在19世纪伴随着多层建筑和比较集中的居住小区的出现而发展起来。多层建筑或居住小区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的产权由多个区分所有权人共有,但各区分所有权人的要求各异,从而导致各种纠纷发生。为了统一意见、便于管理,业主组成管理团体委托或者自我对小区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公共环境、公共秩序等事项进行自治管理,保证物业的合理使用,使业主有一个良好的生活居住环境。其次,业主自治借鉴了国家管理的模式,将所有权和管理权分离,由物业管理企业受聘管理业主拥有所有权的物业。最后,业主自治具有公益性。业主行使自治权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其居住的小区的公共利益
    2023-03-16
    280人看过
  • 民法典建设用地使用权随建筑物等设施流转而一并处分的有什么规定
    一、民法典建设用地使用权随建筑物等设施流转而一并处分的有什么规定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七条【建设用地使用权随建筑物等设施的流转而一并处分】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二、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后如何变更登记(1)申请。由用地者填写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书,说明变更依据和变更内容,同时提供证明材料。(2)变更地籍调查。根据土地使用者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的内容项目进行实地调查审核权属并进行地籍测量。(3)权属审核。核实法人身份证明与申请书上的法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与委托书上的姓名是否一致。在土地使用者相邻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共同确认变更后新界线、并将调查结果填入调查表内,同时让相邻者在表上
    2023-06-19
    104人看过
  • 附属物和附着物的区别及其意义
    1、范围不同:地上附属物是指在土地转让开发中,所属地块的地上和地下附带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物质。地上附着物,是指在土地上建造的一切建筑物(如平房,楼房及附属房屋等),构筑物(如水塔,水井,桥梁等)及地上定着物(如花草树木,铺设的电缆等)的总称。2、应用上不同。附属物拆迁补偿标准附属物拆迁补偿标准如下: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2、青苗补偿标准。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
    2023-07-04
    491人看过
  • 物业维修资金使用规定及其实施细则
    物业维修基金使用规定如下:1、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维修基金的使用由售房单位或售房单位委托的管理单位提出使用计划,经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划拨;2、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物业维修基金和物业费的标准是怎么收取的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2023-07-17
    352人看过
  • 违章建筑的权益归属及其法律依据
    (一)违法建筑具有物权,违法建筑在拆除前,所有人对违法建筑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物权的定义及类型】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三)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四)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的定义】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违章建筑是否适用2年诉讼时效违章建筑不适用2年诉讼时效,因为对违章建筑行政处罚不受时效限制。具体规定为:1.《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了行政处罚的时效限制,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2.《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起算点是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因为经过两年,显然已过了处罚的时效。而是应该处
    2023-07-04
    198人看过
  • 民法典对发明创造的归属和分享的规定
    一、民法典对发明创造的归属和分享的规定当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则,在合同中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七十五条:当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则,在合同中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其他各方无权分享。二、专利权的归属如何确定专利权的确定根据不同的情形,按照下列方式办理:1、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2、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3、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
    2023-04-12
    289人看过
换一批
#小区物权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业主
    词条

    业主是指房屋所有权人,按其拥有的物业所有权状况,又可分为独立所有权人和区分所有权人。区分所有权人是指数人区分一幅土地上同一建筑物而各有其专有部分,并就其共用部分按其应有部分有所有权者;独立所有权人是指某土地上的建筑物仅属于某一业主。... 更多>

    #业主
    相关咨询
    •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可以用于什么的维修?
      福建在线咨询 2022-10-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
    •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怎样确定?
      北京在线咨询 2022-10-0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 业主应该如何分担建筑物共有部分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5-18
      第一,建筑物共有部分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对建筑物共有部分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 天津市道路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规定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3-16
      执法依据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摘录)2005年10月20口大洋市第十四届人凤代表人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城市道路,是指本市市区、建制镇和独立工业区范围内的主干路、次干路、支路、街坊路等道路设施和桥梁设施。道路设施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里巷道路、楼间甫道、路面边缘至现有合法建筑之间的土路、广场,以及路肩、分隔带、道路两侧边沟、路名牌、吨位牌等道路附属设施。桥
    • 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需要多少业主同意才可以?
      陕西在线咨询 2022-10-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