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劳动争议仲裁代理人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17:24:19 486 人看过

首席仲裁员和仲裁员: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受理了原告杨某的案件××我被任命为本案的被告××律师事务所劳动合同纠纷案件的仲裁代理人根据仲裁庭查明的事实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现提出如下意见,供合议庭审议:。原告向仲裁庭提供的证据包括:1.劳动合同副本;(二)劳动合同副本一份;三承诺书;4.关于辞退杨某××同志的决定×([2001]4号;5.移交清单。这些证据足以证明以下事实:第一,劳动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胁迫、欺诈行为。应认定为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专用于办理养老保险手续,被告在承诺书中有明确陈述,且劳动合同中填写的内容与双方实际权利义务不一致,不是双方的真实意图;如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未约定试用期,在实际履行中未落实试用期,是不能改变的既定事实;然而,1999年12月15日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定“试用期自1996年10月至1997年1月1日”,这显然是虚构的。二是保管律师事务所钥匙不是原告的责任,被告从未以单位名义将律师事务所钥匙交给原告。被告认定原告以保管钥匙不当为由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缺乏事实依据。第三,被告在没有任何法律或约定条件的情况下终止了与原告的雇佣合同。三是被告无法定或约定条件解除了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

被告对上述证据1、2、4、5的真实性无异议;被告认为证据5可以证明原告为被告保管律师办公室钥匙的事实,原告认为,虽然证据显示原告已将一袋钥匙交还给被告,但这只是原告使用的办公室钥匙和橱柜钥匙,并非他人使用的钥匙;对于上述证据三,被告辩称单位档案中没有手稿,无法确认其真实性,但未提供证据证明该证明文件上的被告公章是伪造或者被盗的

被告向仲裁庭提供的证据包括:1.劳动合同复印件;(二)房屋租赁合同副本一份;(三)合伙人会议决议副本一份;4.浙江××律师事务所章程副本一份;5.关于辞退杨某××同志的决定×(发[2001]4号)签收一份;6.原告在清洁费上签字有几张证明。同时,被告承认,原告在开庭前并不知道证据2、3、4的存在。被告认为,上述证据可以表明:第一,双方的权利义务应当根据经核实的劳动合同而不是劳动合同来确定。第二,被告的原负责人有义务腾出他原来使用的办公室。原告不交出办公室备用钥匙是违反纪律的。三是浙江××律师事务所章程规定的执业期限为6年,而聘用合同规定的聘用期限为15年,因此聘用合同无效。四是上访人签署了《关于开除杨某的通知》××同志的决定×发[2001]4号文时未提出异议,同意驳回原告。第五,被告提供的证据6可以证明原告必须保留律师事务所的钥匙,因为他经常为被告打扫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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