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房产被卖“小三”母亲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5 17:24:11 131 人看过

人近40岁的张某没有想到,不但原本恩爱美满的家庭被小三破坏了,连那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子也被丈夫王某以超低价卖给了小三的母亲武某。满心愤怒的她一纸诉状将王某和武某告上法庭,索要该房产。

幸福婚姻遭遇小三

1995年,22岁的张某凭着东北女孩儿的闯劲儿,拿着一张大专文凭和父母给的700元钱,只身来到北京闯荡。吃苦耐劳的张某不但在工作上取得好成绩,同时还获得了一份爱情。她与同单位的老乡王某互生好感,并很快成了一对令人羡慕的恩爱夫妻。第二年,张某生下女儿童童,一家三口过的有滋有味、其乐融融。

1998年,王某通过了国家注册会计师的资格考试,跳槽到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成了一位专职的注册会计师,每月的收入相较之前翻了好几倍。王某的收入稳定丰厚,足以支撑家庭的各方面开销,张某也就听从了王某的建议将生活的重心由工作转为家庭。几年下来,两人有了一笔不小的积蓄。

2003年春节过后,精于理财的王某与妻子商量,想再买一套房子用于投资。对于丈夫的提议,张某举双手赞成,并将购房的事情全权交给王某处理。通过考察对比,最终王某选中了位于怀柔区的明莲花园,并于同年7月26日一次性支付了10万元的房款。拿到房产证的时候,张某发现上面只写了王某自己的名字。但她并未在意,在她心里,王某是她的丈夫,两人的财产是共同的,不分彼此。

之后的几年,王某的工作越来越顺,周末陪伴妻女的时间也越来越少。在全心全意信赖丈夫的张某眼中,王某的繁忙纯粹是为了她和女儿。因此,她从未起过疑心。

2009年的一个周末,王某特意抽空陪张某逛商场,一男子凑上来与王某打招呼:庆良,又陪嫂子逛街啊?说者无心,听者有意,一个又字让张某觉得十分刺耳,因为丈夫已经好久没有陪她逛过街了。她马上朝王某望去,觉得丈夫脸上有一种说不出的尴尬表情。女性的直觉让她觉得丈夫很不对劲儿,回想最近他工作越来越忙、电话越来越多张某不禁打了个寒战。

随后的事实证明张某的猜测不无道理。不久后,原本模范的丈夫终于抵不住他所谓的对真爱的狂热追求,向结发妻子摊牌。原来,两年前王某就开始了婚外情,对象是他一个客户单位的会计,比王某小10岁。因为工作上的接触,一来二去两人产生了暧昧的情愫,逐渐发展成了情人关系。王某说他终于找到了真爱,他希望张某能成全他们。

张某坚持不同意和王某离婚,并表示如果王某回头,她可以对这次的出轨既往不咎。面对张某的退让,王某并没有选择回头:老婆,我告诉你是不想躲躲闪闪地欺骗你。我爱她,可是也很爱你。咱们之前的甜蜜我都记得,就听你的,咱们不离婚。以后咱们的钱财还是跟以前一样,孩子还小,你也别大哭大闹的,影响不好,我也就是偶尔晚上不在家,你就当我出差去了就行了。张某突然觉得眼前的这个男人十分陌生,这是她深爱了14年的丈夫吗?

房子便宜了小三的母亲

2010年10月,王某再次向张某提出了离婚。此时的张某也想通了,觉得两人和平分手是个更好的选择。在商量财产分割的时候,王某亮出了准备好的底牌,对张某说:投资的那套房子我已经卖了,因为公司同意我入伙,急用钱,也没来得及跟你商量。现在房价虽然高,但有价无市,我为了能尽快拿到钱,就按当年的买价给卖了,咱们也没亏着,回头我补给你5万元,咱们就别再提那房子了。

夫妻一起携手走过14个年头,张某一听王某的说辞就知道里面有猫腻。但张某知道,大吵大闹根本解决不了问题,现在需要的是弄清楚事情的真相。于是,她对王某的说法不置可否,继续商谈其他财产的分配。第二天一早,张某来到房屋交易管理中心查问了丈夫交易房产的实际情况,房子确实是以10万元的价格卖出的,过户的时间是2010年4月13日。依照那个时候的市场价,这套房产总价已经接近百万元,丈夫即便再缺钱,也不可能以10万元的价钱卖出。张某断定,丈夫与买主武某之间有问题。

坐以待毙不是张某的风格,张某以弃妇的委屈姿态恳求一切与丈夫熟识的朋友帮忙调查。很快,她便得知武某竟然是王某情人的母亲。水落石出之后,张某对王某心灰意冷,决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在咨询过律师之后,张某相信法律会还自己一个公道的。几天后,张某将丈夫王某及房子的买主武某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确认王某与武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为无效合同,并确认交易的房屋为自己和王某的婚姻共同财产。

法庭上,武某提出了相反的意见,表示她在购买房屋的时候王某曾明确表示出卖房屋的事情已经经过了房产共有人张某的同意,一口咬定张某是因房子卖得低了而反悔,违背了市场交易的诚信原则;但她并未提供相左的证据。

对此,张某指责武某说谎,并称自己对王某买房的事情事先毫不知情,更不可能同意将房屋低价卖给情敌的母亲。

法院经审理认为,武某提出的房屋交易时王某已征求张某同意的主张因缺乏证据支持而不予采信。王某未经张某同意即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除受让人为善意第三人的情形外,所有权人有权追回。法庭查明,2003年至2010年怀柔区明莲花园的房屋价格已明显上涨。武某购买涉案房屋是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购买的,故其不属于善意第三人。因此,王某与武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在共有人张某事后不予追认的情形下,属于无效合同。据此,法院判决王某与武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该房屋属于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共同所有。

判决宣告后,张某、王某及武某均表示接受判决结果,不上诉。

最终,张某与王某协议离婚,女儿的抚养权归张某;两处房产中,较大的一处归张某所有,另一处归王某所有;其余财产两人均分。

法官说法

本案是因夫妻一方单方处分共有房屋而引起。夫妻婚后购置的房产通常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购房时往往因为各种原因房产证上只登记了一个人的名字,从而产生了真实权利人与登记权利人不一致的情况。如果夫妻一方擅自将该房产出售给第三人,依照法律的规定属无权处分的行为。如果得到房屋共有人的追认,则买卖合同有效。如果遭到房屋共有人的反对,而第三人又是基于善意而取得房产,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因共有人擅自出卖房屋遭受的损失,其他共有人只能向该出卖人索要。如果购买房屋的第三人是恶意的,也就是说明知其他共有人不同意仍购买或是和出卖人恶意串通而为之,这种买卖行为属无效行为,其他共有人在得知房屋被擅自出卖后有权追回。

本案中,武某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不合理价格购得此房,且基于其与王某的关系,她不可能不知道真实的权利人应该是王某夫妻二人,故武某不属于善意第三人。所以,应依法认定武某与王某所签的购房合同为无效合同。

针对此案引申开来,在购房活动中,买房人自身应提高法律意识,在买二手房之前,应当到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有关房地产权属登记信息。针对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的房屋,但登记却只为夫妻一方的情形,过户时应要求共有人夫妻二人同时到场并提供结婚证(或其他夫妻关系证明)、有效身份证件。假如一方不能到场,可要求到场人出示共有产权人声明,以保证交易安全,避免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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