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收行政诉讼的概念及重要意义
税收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税务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对具体税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司法活动。
(一)税务行政诉讼有助于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
在以往,我们总是注重强调纳税人的义务,强调偷税漏税的严重危害性,而忽略了其实纳税机关也会出现滥用权力的情况,侵犯税收管理相对人的利益,扰乱正常税收秩序,而税收行政诉讼有利于维护正常税收秩序。
(二)税务行政诉讼有助于妥善解决涉税争议
税务行政诉讼的设计旨在解决税务机关及其税收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的争议。税务行政诉讼制度是为了给不服税务行政机关处罚决定的纳税人提供一种司法救济的途径。税务行政诉讼的最终目的是通过解决税务机关及其税收行政相对人之间的争议,保障征纳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现行我国税务行政诉讼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税务行政诉讼制度实施数年以来,对于规范税务行政诉讼活动,解决税务行政争讼,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客观而言,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现行税务行政诉讼制度的缺陷也日益暴露出来,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行政复议法》与《行政诉讼法》的衔接上存在着漏洞
在复议前置问题上,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规定,对与税收征收有关的税务争议,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在提起税务行政诉讼之前必须经过行政复议这个前置程序,而在提起行政复议之前,则必须缴纳税款或者提供担保。法律规定如此严格,是考虑到税务较强的专业性,保证税款及时、安全入库,以及减轻法院的工作量等多种因素,但这明显侵犯了纳税人选择救济途径的权利,也极易导致行政权侵犯司法权其次,经过复议再进行诉讼,历时至少半年,耗费了当事人的时间和精力,诉讼成本比较高,因此,很多当事人为了避免因小失大而放弃诉权。
(二)司法机关缺乏审判独立性
我国宪法确立了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主体地位,但事实上我国人民法院的审判地位至今未能获得真正意义上的独立。同时,有些司法审判人员存在着一定的公权力本位思想,在审理案件时往往自觉不自觉地流露出偏听或同情税务机关判决的倾向,因而最后往往以纳税人撤诉来结束该行政诉讼案。再次,税务行政相对人面对税务机关的不当行政行为,一般不敢或不愿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税务纠纷。总之,司法机关缺乏司法审判的独立性,直接影响了涉税案件的公平审理。
三、完善我国税务行政诉讼的解决建议
上文列数的我国税务行政诉讼所出现的问题严重的影响了我国税收的作用,亟待解决,对此,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立法机关方面
税收法律主义要求我们要尽快健全税收法律体系,形成一个以《税法通则》为核心,税收征管法为内容,税务救济法为保障的透明、公平、公正、和谐的税收法律体系。为此,首先应尽快修改宪法,确定税收法定主义的原则。我国《宪法》仅有第5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是关于税收的规定,但其对税款的征收、管理、使用等基本情况及其纳税人基本权利却尚未规定。其次修改《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关于复议前置和先行纳税的规定。改为一种更加灵活的方式。其次,复议前置程序限制和剥夺了税收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诉权。若税收行政管理相对人无法按时缴纳税款而无法提起复议,因而不具备起诉资格而丧失诉权;间接行政相对人也因复议前置程序而被剥夺了诉权。因此,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穷尽行政救济的原则,实行自由选择主义。
(二)审判机关方面
首先,应当保证审判机关的独立性。我们可以充分借鉴国外先进经验,通过建立专门的税务法院来进一步保障税务案件审理的独立性。另外,法院应当按照经济区域而非行政区划设置,以解决部分欠发达地区案源不足、资源浪费而发达地方的法院又过于繁忙的问题;在管理体制上实行自上而下的垂直领导,由中央财政直接安排,脱离地方政府制约,减少地方行政权对司法权的干扰,保证税务行政审判的公正性。
税收对于国家和纳税人的意义是不言而喻的,但是由于税务机关在税收的过程中会由于种种原因出现滥用权力现象,因而引起对纳税人权益的侵害,税收行政诉讼制度为被侵害人提供一种法律救济途径,并在实践中也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其中的弊病也令人深思,阻碍了权利救济的途径。因此我们必须采取措施,只有解决了其存在的问题,税收行政诉讼才能在真正意义上达到双赢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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