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客观性病历资料: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0条规定:
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
患方可以要求复印;医疗机构有提供复制病历的义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2、主观性病历资料: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6条规定:
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
患方不能要求复印;但可以要求封存。
3、患者有复印或者复制客观性病历、封存主观性病历(可以封存病历资料的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的权利;也有妥善保管门诊手册、不得抢夺病历资料的义务,以及在复印、复制病历时缴纳工本费的义务。
4、医疗机构有妥善保管门(急)诊病历(医疗机构建有的门(急)诊档案的)和住院病历的义务。
5、医生有自主制作病历的权利;但也有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病历的义务,不得对病历进行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的义务(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
吊销其执业证书);以正确的方式修改病历中的错字的义务(应当用双划线划在错字上,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者去除原来的字迹);因抢救急危患者未
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护人员应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的义务。
实践中由于病历多半是由医疗机构保存的,因此如果需要相关的病历作为证据使用的话,那么可以申请调用医院保管的病历资料。
谁可以申请复制病历资料
可以申请复印或复制资料的人员及机构:
1、患者本人及其代理人;
2、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
3、保险机构。
申请人应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为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身份印件,经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以上条件的申请人,在下列任一情况下,可予以复印或复制:(必须在医务人员在规定时限完成病历资料后予以提供。)
1、患者转科的;
2、长期住院患者间隔一个月以上提出复印或复制要求的;
3、患者在本机构诊疗活动终结的;
4、发生争议时;
5、患者死亡的;
6、省级以上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病人可以复印哪些病历资料
申请人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可包括: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应当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并经医务科审核。
病案室指定人员负责病历资料的复印工作。特殊情况外,由家属、医护人员共同去院外复印,费用由患方支出。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应在申请人在场情况下进行,复印或复制完后,经申请人核对无误,方可在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
病案室应设立病历复印登记本,申请人充分查对病历复印件,核对无误后,必须签字留档。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医院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应当在患者其代理人在场情况下封存死亡病历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记录意见、病程记录等。封存病历由医疗质量监控的部门专兼职人员保管。封存的病历可以是复印件。
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卫生部规定或当地查阅档案规定收取工本费。
申请人复印或复制的病历应妥善保管,无特殊情况不予重复复印或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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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有权复印病历资料包括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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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是医生诊断和治疗疾病的依据,也是医学教育、科研和法律的重要依据。病历包括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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