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规定辨认笔录需见证人签字,辨认种类包括人身、照片、物品、场所和尸体辨认,辨认方式有一对一和混杂,主体包括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和证人,辨认阶段有侦查和法庭辨认。
根据刑诉法规定,辨认笔录需要有辨认人、见证人和侦查人员签名。辨认可以分为不同种类,包括人身辨认、照片辨认、物品辨认、场所辨认以及尸体辨认。辨认方式也有不同,包括“一对一”辨认和混杂辨认。辨认主体也有不同,包括被害人辨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辨认以及证人辨认。辨认阶段也有不同,包括侦查辨认和法庭辨认。因此,根据法律规定,辨认笔录需要有见证人签字。
刑事检查笔录的见证人要求与程序
刑事检查笔录的见证人要求与程序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环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刑事检查笔录应当由具备法定资格的人员进行记录,以确保其合法性和可靠性。见证人在刑事检查过程中的作用是提供证据和证明事实的真实性。他们的出席可以增加笔录的可信度,并在需要时作为证人作证。然而,是否需要见证人的参与以及如何选择见证人,具体要根据案件的性质、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进行判断和决定。在程序中,法官或检察官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需要见证人的出席,并确保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根据刑诉法规定,辨认笔录需要有见证人签字。见证人在刑事检查过程中的作用是提供证据和证明事实的真实性。他们的出席可以增加笔录的可信度,并在需要时作为证人作证。然而,是否需要见证人的参与以及如何选择见证人,具体要根据案件的性质、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进行判断和决定。在程序中,法官或检察官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需要见证人的出席,并确保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侦查 第三节 询问证人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也适用于询问证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侦查 第四节 勘验、检查 第一百三十三条 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四章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 第五十八条 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公安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根据情况进行核实,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对辩护律师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公安机关应当进行核实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有关证据应当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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