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观故意不同。两者主观方面虽然均表现为故意,但强迫交易罪中行为人是通过强迫交易或服务活动达到获取非法利益之目的,其犯罪故意具有明显的获利性;寻衅滋事罪中行为人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破坏,带着一种破坏公共秩序心理,蔑视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逞强争胜,寻求刺激的目的。
2、实施手段不同。强迫交易罪对公私财物的占有是间接的、有偿的,需要通过一定的交易活动,即需要较小的财产付出或提供服务;而寻衅滋事罪中的强拿硬要则是当场直接的、无偿的强行拿取或索要财物,其不需要进行交易活动。
3、犯罪对象不同。寻衅滋事罪中强拿硬要犯罪行为的对象是不特定的人之财物,事先没有特定的目标;而强迫交易犯罪行为的对象则是与行为人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商品交易和服务活动的当事人以及这种交易或服务活动。
构成强迫交易罪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多次强迫交易的;强迫交易数额巨大的;以强迫交易手段推销伪劣商品的;造成恶劣影响的;造成被强迫人人身伤害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等。
一、单位构成强迫交易罪吗
单位是可以构成强迫交易罪的。构成强迫交易罪的要件主要是强迫交易罪不仅侵犯了交易相对方的合法权益,而且侵犯了商品交易市场秩序。在客观方面强迫交易罪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别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暴力、威胁直接与交易相关,就是为了促进交易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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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交易有以下认定情形: 1、强买强卖商品。 2、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 3、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 4、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 5、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 6、其他以暴力、威胁...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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