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房刑初字第00028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伟伟,男,22岁(1984年8月20日出生),出生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拜城县,汉族,大学文化,中国信息大学学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拜城县解放西路38号1栋7号62(捕前暂住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中国信息大学宿舍)。因涉嫌诈骗,于2006年9月21日被羁押,同年10月21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房检刑诉字(2006)第6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伟伟犯诈骗罪,于2006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袁伟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8月至9月间,被告人袁伟伟在中国信息大学部分新生不知道该校关于“考生成绩达到当地省级高考最后一批专科录取分数线下划30分的标准,学费可优惠1000元”的优惠政策的情况下,以每张学杂费收据可以换取50元充值卡为由,先后骗得闫江等18名新生的学杂费收据后,从该校财务处领取优惠款共计18000元并据为己有,后被告人袁伟伟被抓获归案。现全部赃款已退赔。
上述事实,被告人袁伟伟在开庭审理中未提出异议,且有报案记录,到案经过,被告人袁伟伟的供述,被害人闫江、石朋、代俊雯、张浩、王磊、邓丽珍、卜俊威、吴会岭、光雨霖、张博、徐艺丹、张萍萍、孙琦、胡乐、顾永波、郝振华、肖红霞的陈述,证人张铖、孙捷、杨冰、卫小霞、李鸿杰、马润、吴烽、马军军的证言,收条,扣押、发还物品清单,中国信息大学收据及证明材料,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伟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袁伟伟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根据被告人袁伟伟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袁伟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于妍
二○○七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张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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