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马市**局违法限制人身自由,非法强行收取费用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4 15:50:40 71 人看过

被举报人:义马市**局

千秋路派出所有关责任人

泰山路派出所有关责任人

案由:违法限制人身自由,违法强行收取费用

举报内容:

2005年,举报人因被官商勾结的非法建筑侵害,遭遇义马市建设局不作为。在起诉义马市建设局不作为时,又遭遇司法不作为,义马市法院既不立案也不书面告知不立案。本质上剥夺了举报人行政、司法救济权,举报人被迫走上上访路。

2006年,举报人逐级上访至北京时,一方面:义马市法院派出法官在北京拦访,并慌忙伪造恶意起诉书,超期作出不受理裁定。另一方面:义马市**局(因长期拖欠修车费,被举报人多次起诉到法院)指示千秋路派出所以多次进京无理上访,严重扰乱中南海地区工作秩序为由,对举报人非法限制自由10天。举报人起诉义马市**局时,义马市法院涉嫌强行管辖,让拦访法官作为证人给举报人扣上无理上访帽子,枉法判决举报人败诉。

2007年,举报人因义马市法院为炮制不受理裁定而伪造起诉书,逐级上访至北京时,义马市**局又指示泰山路派出所以贾建设2007年11月19日至25日,每天都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驻京巡回合议庭无理上访,严重扰乱单位工作秩序为由,对举报人非法限制自由10天。送达的行政出发决定书上即没有**局的公章,也没有派出所的公章,也不指明行政诉讼的管辖法院。拒绝举报人的复议要求,直接关进派出所、拘留所限制人身自由。义马市**局同时指示拘留所以白条的形式违法收取举报人生活(生活用品)费145元。

为此,特予举报。希望有关部门能够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按照《**机关人民**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八款、第十款、第十二款、第十五款、第十六款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将被举报人的相关责任人严厉地彻底查处,以严肃国法,让和举报人处境相同的人们,尽快走出义马市**局蓄意违法制造的不幸阴影,得到公平正义的呵护,摆脱诉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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