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主体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8 11:41:19 466 人看过

根据中国有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可以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和管理。第四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将土地使用权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1)强有力的行政干预。

由于划拨的土地使用权与国家产业政策密切相关,其出让必须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经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方可生效。审查内容包括出让双方情况和出让协议是否合法,出让后的用途和土地使用权类型是否符合规划和国家供地政策,土地使用权是否合法,权属是否明确,其目的是保证国有土地收益不流失,防止划拨的土地使用权流入市场,对国有土地市场造成不必要的冲击。

在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中,行政机关虽然不是当事人,但非常重要。它不仅限于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程序,还包括前期审查。经许可后,方可转让划拨的土地使用权。(2)不对称。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一种特殊的土地使用权,这种权利在市场上的转让也必然受到不规范条件的制约。划拨土地使用权在流转过程中整体流转的情况并不多见。只有同时满足使用和划拨条件的两个主体,才能实现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完全转让。在大多数情况下,受让人不符合划拨土地的使用条件。出让过程中,应当将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变更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通过补办手续上缴划拨土地收益。(3)补偿。2008年2月13日,国土资源部发布《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首次明确了企业国有划拨土地的权益,确认划拨土地使用权是一种产权,为其循环提供可靠的内部动力。国有划拨土地使用者不可能在没有土地投资的情况下长期使用土地,土地使用者在取得划拨土地时也不是“免费”的,还要支付补偿、安置等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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