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某从张某处借款3万元,杨某及陈某作为保证人在协议上签字,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直至所有欠款还清。借款到期后,葛某、张某在杨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借款续期5次。后张某起诉杨某,要求承担保证责任。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借款合同履行期限被涂改并不导致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杨某仍然应就合同履行期限变更前的内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遂依法判令杨某给付张某3万元及利息。
判决生效后杨某不服,长期在网上发帖认为借款合同被涂改当属无效合同,担保人可不再承担担保责任。法院经审查,依法裁定驳回了杨某的再审申请,支持了原裁判判决内容。笔者认为,法院判决并无不当,杨某的申诉并无任何法律依据,其理由是:
(一)合同被涂改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因为合同的无效,指的是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是因为其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而被确认为无效。被涂改前的合同,属依法成立的有效合同,理应受到法律保护。涂改行为属于单方面变更合同内容,因违反意思自治原则,没有经过合同双方合议,不能改变合同内容,对合同当事人没有约束力。合同被单方涂改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已经成立的合同依然为有效合同,但涂改的内容不具有合同的约束力。该案中,张某与葛某、杨某订立的借款及保证合同,在签订借款及保证合同时并不存在上述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因此,该案当事人签订的借款及保证合同,即未被涂改前的合同是有效合同,但涂改行为并不发生法律效力,对合同当事人没有约束力。
(二)主合同被涂改保证人仍应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张某、葛某涂改还款时间的行为,属于对主合同履行期限所作的变动,虽未经保证人杨某同意,但并没有加重或者减轻债务人的债务,债务人的还款金额依然为3万元,只是还款时间推后。该涂改行为属于对合同履行期限所做的变动。根据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因此,该案合同履行期限的涂改,并不影响保证人杨某的保证责任承担,更不会因为合同涂改就免除保证人杨某的保证责任,只是保证期间不发生变动,仍为原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三)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为2年。承担担保责任,应有明确的期间,即明确担保人为债务人某一期间的债务进行担保。这是法律保护担保人的需要,否则,不利于担保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规定,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该案所涉合同中对保证期间的约定为担保期间直至所有欠款还清为止,属于约定不明,担保期限应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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