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上班时间保护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26 09:01:46 187 人看过

一、孕妇上班时间保护规定

1、对于孕妇上班没有特别的休息安排,亦即应与其他员工一样正常上班。

2、对于孕期妇女的特别待遇只有如下:

(1)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注意,需要医疗机构证明)

(2)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但没有规定具体的休息时间)

(3)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即去做产检是当上班时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二、孕妇病假规定

(1)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①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②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70%计发;③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④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⑤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2)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①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②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③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和计算系数确定后,便可计算出病假工资的数额。病假工资=(计算基数/21.75)×计算系数×病假天数。

以上就是孕妇病假规定的回答

三、孕妇产检假规定

国家《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规定,只要是正常必要的产检,都应该计入劳动时间。通常我国孕妇产检假规定为:初检——孕12周之前;复查——12周后每4周一次;28周后每2周一次;36周后每周一次。私企也应该遵守法律规定,如有疑问可以找劳动仲裁部门协调。

四、孕妇辞退补偿规定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获得经济赔偿,标准为经济补偿金的两倍。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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