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清理整顿住房建设收费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清理整顿住房建设收费的实施意见
省财政厅省物价局
为了认真贯彻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精神,切实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负担,加快住房建设和销售步伐,促进地区经济发展,现就进一步做好住房建设收费清理整顿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整顿的范围和重点
整顿住房建设收费的范围,包括住房建设项目规划、立项、征地、建设、销售及使用全过程的各项收费。整顿的重点是:取消所有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设置的收费项目;取消虽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设置,但与现行产业政策、行政管理体制变化不相符合已失去合理性的收费项目及重复设置的收费项目。
二、整顿的内容
(一)取消一批不合理、不合法的收费项目。各级各部门对本地、本部门涉及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认真清理,正在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凡与国家计委、财政部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性质、内容相类似的,不论冠以何种名称,一律取消,并填写《陕西省涉及房地产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登记审查表》(略),于9月10日以前,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对1999年财政部、国家计委批复我省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明确到2000年底取消的7项收费,要坚决取消。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根据各地、各部门上报的收费项目情况,结合我省涉及企业负担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对项目进行逐一审核,该清理的清理,该取消的取消,并提出取消、保留、合并、降低收费标准的意见,报省政府审定,并上报财政部、国家计委备案。在此基础上编制《陕西省涉及住房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于9月中旬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公布以后,未在目录所列范围内的收费项目自行废止,立即停止执行,确需保留的要按规定重新上报省政府审定。
对于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各级物价部门要随即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财政部门要及时收缴已发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上述收费项目取消后,有关部门履行政府规定的行政管理职能所需必要的经费开支,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预算酌情予以安排。
(二)整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凡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计价费〔1996〕6922号)颁布前,已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专项配套费的,由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对各类专项配套费进行整顿,将其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取消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重复收取的水、电、气、热、道路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统一归并后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根据近年来公用事业价格改革和调整情况,按照从严控制、逐步核减的原则重新核定收费标准。凡是未按规定审批权限批准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其他各类专项配套费,以及计价费〔1996〕6922号文件颁布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出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其他专项配套费,一律取消。
(三)合并部分收费项目,适当降低收费标准。已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地区,不再征收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将现行“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和“工程劳动定额测定费”合并为“工程定额测定费”,收费标准按照建安工作量的0.4‰-1.4‰收取,除西安市外,其余建安工作量较小的城市最高不得超过1.5‰。降低政府部门收取的征地管理费、房屋拆迁管理费、工程质量监督费、劳动合同鉴证费、建筑合同鉴证费、工程承包合同鉴证费,收费标准按现行收费标准的70%计收,由省财政厅、省物价局逐项予以重新核定,9月20日以前公布。按照从严控制住房建设收费的原则,改革白蚁防治费、地震安全性评价费、核设施环境影响评价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等收费项目的计费方式,重新核定收费标准,具体办法待国家计委、财政部制定下发后执行。整顿住房交易服务收费。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房地产评估、委托拆迁服务等经营服务性收费要坚持自愿委托的原则,严格按规定的收费办法执行。
(四)规范垄断企业价格行为。对住房建设开发过程中,经营燃气、自来水、电力、电话、有线或光缆电视(简称“两管三线”)等垄断企业的价格行为进行全面整顿。“两管三线”安装工程要打破垄断,引入竞争,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社会公开招标,自主选择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承担安装工程;所需设备材料由承担安装工程的单位自主或委托中介机构招标采购。物价部门要加强对“两管三线”材料费、安装工程费等相关价格的管理,规范垄断企业价格行为。严厉查处垄断企业强制推销商品和服务及强制收费的价格违法行为。
(五)严格控制住房建设收费。为促进住房建设和消费,国家计委、财政部要求,将住房建设中行政事业性收费占住房价格的比重控制在10%以内,各级要采取切实措施,将这一关系广大人民切身利益的措施落到实处。在清理整顿工作中,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外,不再出台新的涉及住房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保留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提高。清理工作结束后,要按照《陕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规定的审批权限继续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各级各部门需要设立涉及住房建设的收费项目或调整收费标准,必须按规定程序首先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审核,省建设厅、省减轻企业负担办公室会签后报省政府审定,并分别征得财政部和国家计委的同意。各地市、各部门均无权审批涉及住房建设的收费项目和调整收费标准。
(六)严格规范面向住房建设的收费,实行房地产开发企业缴费登记卡制度。各地要在清理整顿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逐步建立和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加强对住房建设收费的管理。交费登记卡由企业所在地建设、物价和财政部门监制,每个企业一份,凡未列入登记卡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取。
三、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清理整顿工作取得实效
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建设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和降低的收费标准进行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收费、降低收费标准或变相继续收费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从严查处;对有关责任人,要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国家计委、财政部还将会同有关部门对贯彻落实取消收费项目情况进行检查。
整顿住房建设收费,进一步规范住房价格构成,保持住房价格合理稳定,关系到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住房消费,积极扩大内需政策的贯彻落实,对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商品化进程,促进住房建设健康发展,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反对腐败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大局出发,高度重视,把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各地、各部门要将贯彻落实本通知情况,于9月25日以前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汇总各地、各部门情况后,形成全省贯彻落实情况报省政府审定后,上报国家计委、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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