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法官:
****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刘**的委托,指派李**律师担任其与本案被告**荣建化学品有限公司环境侵权一案的原告代理人,现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对方提供的材料,结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发表以下代理意见,请法官判决时予以考虑:
(一)我方有充分证据证明虾塘受损与被告排放烟尘存在因果联系。
第一、事发后环保、渔政到场采样,送检,符合程序要求(柘林镇环保部门出具证明),结果客观公正,确定烟尘颗粒为被告新投产氯化亚铜项目所排放,烟尘浸出液成分检测为铜元素。这与被告前几个月新增氯化亚铜生产项目项目(见被告3月份提交政府环保部门的环境评估报告书)吻合。
对于烟尘颗粒排放量的情况原告及渔政部门也拍了照片(见原告提供的证据),照片可以清楚看到在植物叶子及饲料袋子上积了厚厚的一层,可见排放量是很大的。权威鉴定机构谱尼检测结果更是表明,虾塘水铜离子浓度比国家渔业水质标准超出300多倍,达到3.35mg/L,更有科研论文实验数据表明,虾在这个铜离子浓度下表现出明显的不适应,会在短时间内死亡,铜离子对水生生物毒性很大,并且具体针对对虾的毒性有精确详实的科研实验数据支撑,铜离子浓度大会导致虾急性中毒在短时间内死亡(见科研论文《铜对对虾的毒性及在体内的积累、分布和排除》。这也与当天被告于2009年8月19日上午9点多排放烟尘,下午1点多就出现虾大量死亡浮在塘面上)的表现相一致(证人李*英、刘*兴证言及镇渔政勘验笔录)。
第二、从虾死亡的区域分布上看,刘某某、李某某、刘某某虾塘受损的程度与距离工厂的远近、风向、有无遮蔽物存在明显差异(具体见虾塘与化工厂、树木遮蔽物卫星地图)。距工厂烟囱越远,逆风口受损程度越小;距离工厂越近,顺风口的甚至出现虾全部死光的情况。有树木和楼房遮蔽的虾塘相对损失小些。与同样受损的李某某、刘某某的证言互相印证,证明了排放含铜离子烟尘与虾塘受损存在直接因果联系。
我方主张亩产900斤,市场价13.5元的损失计算办法,每斤是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的。
《奉贤区渔业损失调解处理方法》,提请法官注意:为进一步证明因果联系,及证明对方非法超标排污,我方已于连续2次书面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要求对方提供政府批准环境评估报告书,但对方**化工厂至今没有提供。
(五)关于水产养殖证的问题:
本代理律师就此问题已多次到虾塘所在地的柘林镇红光二组村委会、柘林镇渔政了解到刘某某的虾塘虽然没有形式上的水产养殖证,但其手续完全是合规合法的,其法定权益应该受到法律保护。
第一,刘某某的虾塘是转租而来,原承租人是从柘林镇红光二组村委租赁,虾塘是村委会的集体资产,村委会有处分权,转租人与村委会的虾塘承包协议是合法有效的,转租人也向村委会支付了与租金对价。
第二,红光二组区域的虾塘,都没有水产养殖证。没有水产养殖证,红光二组村委书记说,是因为虾塘是红光二组的集体资产,此地块靠近政府化工工业园区,据说政府可能会占地征用,由红光二组继续占有使用,按照政府政策这一地块的都没有水产养殖证,在征用之前,还是村委会经营。
因此,有无水产养殖证,是政府原因造成的,与刘*杰无关。刘*杰的虾塘合规合理合法,应当受法律保护。
(六)对于对方提供的证据的几点说明:
第一、对方提供的烟尘报告,采样日期是09年9月8日,不是大量排出烟尘的8月29日,26日不符,该证据没有关联性,且检测项目里面没有对毒害性极大的氯话亚铜检测,故该材料什么也不能证明。
第二、就化工厂环评问题,**化工厂尽管出具材料说明,由柘林镇政府承诺与上海环境科学院协调,但柘林镇政府在最后的2005年12月14日的批复里,也只能同意调试生产,环评报告批准后才能正式生产。但至今对方没有提供政府批准的环评报告,可见**化工厂至少在没有环评报告批准的情况下,已经非法生产的将近4年。
第三、关于对方提供的技术创新申请书,违反常识,号称高技术,无污染,在申请书里面没有一处提到氯化亚铜的毒性,我方只能说明被告缺乏社会责任,自吹自擂,隐瞒真相,骗取国家资金,除此什么也不能证明。
第四、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是被告2001年,氯化亚钙产品的报告,建设地点也是在江海镇曙光村的,与本案无关联性,不作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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