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事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0 08:34:33 109 人看过

第一条为规范人事争议仲裁收费,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人事部《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人发[1997]7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3号)、黑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人事争议仲裁暂行办法〉的通知》(黑人发[2004]103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应当预交仲裁费。仲裁费包括受理费和处理费。申请人在收到仲裁委员会的受理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预交仲裁费,逾期不交的,按撤诉处理;被申请人在收到仲裁委员会的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预交处理费。

第三条中、省直(省农垦、森工总局除外)在哈的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案件,当事人应当按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向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预交仲裁费。

省农垦、森工系统的人事争议案件,当事人应当按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向有管辖权的总局或分局(管理局)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预交仲裁费。

除以上两款规定外的人事争议案件,市(地)政府所在地中直、省直、市直的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案件,当事人应当按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向有管辖权的市(地)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预交仲裁费。

除以上三款规定外的人事争议案件,当事人应当按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向有管辖权的县(市、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预交仲裁费。

第四条人事争议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3人以下的案件,每件20元;4至9人的案件,每件30元;10人以上的案件,每件50元。

第五条人事争议案件处理费收费标准:

(一)没有争议金额的案件,每件300元。

(二)有争议金额的案件,按下列标准累计收费:

争议金额在1万元以内(含1万元)的案件,每件500元;

争议金额超过1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的部分,按3%收费;

争议金额超过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部分,按2%收费;

争议金额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1%收费。最高标准不得超过20000元。

第六条人事争议案件的争议金额以申请人请求的数额为准。请求数额与实际争议金额不一致的,以实际争议金额为准;未支持争议金额的,以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为准,在结案时变更收费额度。

第七条申请人增加仲裁请求、被申请人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相关仲裁请求的,案件处理费按不同的请求分别计算收取。

第八条经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案件,当事人一方败诉,一方胜诉的,仲裁费由败诉的一方负担;当事人部分败诉,部分胜诉的,仲裁费由仲裁委员会决定双方各自负担的数额。

第九条案件经仲裁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仲裁委员会决定。

第十条人事争议案件结案后,由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将确定数额的仲裁费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一条撤诉的案件,仲裁费由申请人负担。其中受理费全额收取,处理费减半收取。

第十二条当事人交纳仲裁费确有困难,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具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减、免交仲裁费。

申请减、免交仲裁费的当事人应当向对其具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该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核,报同级财政批准,方可实行减、免交仲裁费。

第十三条人事争议仲裁费主要用于仲裁办案补助费、交通补助、证人误工补助、误餐补助、聘用人员补助、文书表册印刷、专业设备购置及维护、资料印刷和宣传骄教育等项支出。其中,兼职仲裁员办案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案件100元。

第十四条人事争议仲裁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单位应当到当地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分别缴入同级国库。缴库办法按照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规定执行。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其履行职能需要予以核拨。

第十五条各级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对人事争议仲裁收费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的收费管理政策和财务制度,接受同级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人事争议案件处理费和受理费的标准试行一年,一年后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另行核定。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12日 15:0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人事争议仲裁相关文章
  • 黑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经2001年3月5日省人民政府第六十九次省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2001年3月5日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充分发挥城市建设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资料。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城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建档案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第
    2023-06-10
    345人看过
  • 黑龙江省土地管理监督检查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证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防止和及时处理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管理监督检查工作。省土地管理局在省国营农场总局、森林工业总局及其管理局设置的土地管理派出机构,根据省土地管理局的有关规定负责其所属农(牧)场、林业局内部的土地管理监督检查工作;发现其他单位和个人在农(牧)场、林业局内非法占地行为的,应及时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职权:(一)检查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二)调查处理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三)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或者依法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四)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单位和个人作出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向法院起诉又不执行的,申
    2023-06-10
    78人看过
  •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筑劳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行署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现将《黑龙江省建筑劳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二00六年七月四日黑龙江省建筑劳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劳务的使用和管理,保障建筑劳务关系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我省建筑劳务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劳务,是指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资质的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建筑劳务,从事建筑劳务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劳务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建筑劳务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建筑劳务的法律、法规;(二)制定建筑劳务基地和劳务队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三)对从事建筑劳务活动的单位进行资质管理;(四)负责省外建筑
    2023-04-22
    173人看过
  • 黑龙江省农村建设用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农村建设用地的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护现有耕地,制止滥占、滥建等浪费土地现象,根据《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试行草案)》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农村(包括城镇郊区)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和国营农、林、牧、渔场等单位进行建设需要占用土地时,均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第三条农村各项建设用地,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农村建设占用非耕地,由人民公社批准;占用耕地,须经公社审核后,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今后,农村社队进行农田基本建设(包括兴修水利、道路、植树造林)、修建生产性房屋、文化福利设施、举办社队事企业和社员盖房等用地,均需由用地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经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逐级办理审批手续。国营农、林、牧、渔场在场界范围内的各项建设用地,一律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抄报所在市、县人民政府。用地单位在申请核拨用地时,必须送交占用土地
    2023-04-22
    344人看过
  • 黑龙江省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的用地管理,鼓励外商投资兴办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外商投资企业使用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是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的管理机关,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第四条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应向土地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并提交兴办企业的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等文件。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土地,还应提交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统一办理征用、拨用土地手续。承办用地的时间按《黑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条件》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审批权限按《黑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的
    2023-06-13
    171人看过
  • 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和流程是什么?
    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收费规定申请劳动仲裁是不需要缴纳任何费用的。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制定以前,针对劳动争议仲裁,各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同,主要包括劳动争议仲裁费、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劳动仲裁收费大多按照标的收取。很多劳动者因为交不起劳动仲裁费而放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考虑到劳动争议仲裁的收费已经成为有些劳动者依法维权的障碍,我国出台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根据该法第53条明确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流程1、仲裁庭。劳动纠纷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纠纷,应当组成仲裁庭。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组成,简单劳动纠纷案件,劳动纠纷仲裁委员会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员处理。仲裁庭对重大的或者疑难的劳动纠纷案件的处理,可以提交劳动纠纷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劳动纠纷仲裁委员会的决定,仲裁庭必须执行。2、管辖。县、市、市辖区劳动纠纷仲裁委员会负
    2023-04-13
    435人看过
  • 黑龙江省结婚登记办理
    一、结婚登记办理条件:1、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2、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3、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4、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5、双方自愿结婚;6、当事人双方提供的证件、证明原件,必须是合法、完整、真实、可靠、规范、有效的。二、结婚登记所需材料:1、双方的常住户口簿(户籍证明)和居民身份证(现场复印);2、双方无配偶以及与对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办理时当场写)。办理时限:1、证件、证明齐全、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当场受理、登记、发证。2、经审查,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退回有关证件,证明,并书面告知理由。三、结婚登记提交的证件:1、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现场复印)。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现场填写)。3、当事人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
    2023-02-06
    243人看过
  • 黑龙江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与变更第三章劳动合同的终止与解除第四章经济补偿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规范劳动关系双方订立、变更、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保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变更、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第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第五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和解除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第六条省劳动行政部
    2023-06-13
    130人看过
  • 黑龙江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的通知黑人社发〔2015〕8号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绥芬河市,抚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省直有关单位:现将修订后的《黑龙江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5年1月19日黑龙江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保障工伤职工医疗、康复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和《黑龙江省贯彻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停工留薪期包括工伤医疗、康复治疗和恢复期的期限。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
    2023-06-05
    373人看过
  •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江西省人事争议仲裁收费的复函
    发布部门: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文号:财综[2006]13号江西省人事厅:你厅《关于申请江西省人事争议仲裁收费和聘用合同鉴证收费立项的函》(赣人函[2005]33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一、依照法律规定,人事争议当事人申请人事争议仲裁必须交纳仲裁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一百条规定,国家建立人事争议仲裁制度,我省也已开展了这项工作。为保证此项工作顺利进行,同意你厅对人事争议仲裁收取立案费和处理费。收费标准由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另行核定。二、上述收费属政府非税收入,收费收入缴入省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人事部门在组织实施上述收费前必须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并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特此复函。二○○六年二月十五日
    2023-06-06
    242人看过
  • 黑龙江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失效]
    第一条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和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资质认证取得《资质证书》和物价部门进行物业收费资格审查,取得《收费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城市住宅小区内的住宅和非住宅房屋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的收费管理。本办法所称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接受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对城市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备、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保安、环境容貌等项目,开展日常维护、修缮、整治服务及提供其它与居民生活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第三条各级物价部门是本辖区城市(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物价部门应会同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和指导。第四条物业管理企业开展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
    2023-06-10
    190人看过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实施(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细则》的决定
    发文单位: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文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3号发布日期:1994-11-18执行日期:1994-11-18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决定对《黑龙江省实施(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细则》做如下修改:一、第三条修改为:“本细则适用于本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二、第五条(一)项修改为:“不认真执行首诊负责制,对急诊病员互相推诿,贻误丧失抢救时机的;”三、第五条(二)项修改为:“擅离职守,违反工作纪律,贻误诊疗和抢救时机的;”四、第五条(四)项修改为:“违反手术规定,术前不认真准备,术中不按操作规程进行,以致误伤重要器官或开错手术部位,或将纱布、器械等物品遗留在体内,或因麻醉发生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五、增加一项,列于第五条第(九)项之后:“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及有关规章制度的;”六、第六条修改为:“医务人员在诊疗和护理工作中,确因业务技术过失,造成本细则第二条规定后果的为技术事故。”七、第十
    2023-06-05
    192人看过
  • 黑龙江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乡镇船舶和渡口的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内河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管理的通知》等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水域的乡镇船舶和渡口。本办法所称乡镇船舶,是指乡镇和农村中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合伙、承包户从事额货运输以及农民专门用于农业生产的船舶。本办法所称乡镇渡口,是指设在乡镇和农村中的,由所在地乡(镇)政府指定的单位、村民委员会或个体、合伙、承包户经营的渡口。第三条县(市)人民政府对本辖区乡镇船舶和渡口的安全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乡镇船舶和渡口的安全管理,并根据船舶数量和管理需要,设置专、兼职乡镇船舶监督管理员。第四条黑龙江港航监督局及其派出机构是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对所辖水域乡镇船舶和渡口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乡镇船舶第五条乡镇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
    2023-06-08
    153人看过
  • 黑龙江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根据《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均应当执行本办法。第三条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可以在我省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第四条《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是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及优待的凭证,夫妻各持一证。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夫妻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二)夫妻无子女,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三)夫妻生育或依法收养的第一个子女死亡后,又生育或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四)夫妻依法生育或收养多个子女,其子女死亡后,现存一个子女的,且现存子女未满18周岁或女方未满49周岁的;(五)离婚或丧偶,符合上述(一)至(四)规定的。第六条《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
    2023-05-29
    88人看过
换一批
#劳动争议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人事争议仲裁是指专门性的人事仲裁机构居中对人事争议进行调解或裁决的行为,是行政权力与司法权力相结合而采用的一种解决人事争议纠纷的方式。 劳动人事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 更多>

    #人事争议仲裁
    相关咨询
    • 黑龙江省劳动人事仲裁申请要怎么写?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6-30
      黑龙江省劳动人事仲裁申请 申诉人:×××,女,1980年10月2日出生,住武汉市汉阳区×××号。 第一被诉人:武汉×××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第二被诉人:武汉×××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街 法定代表人:××× 请求事项: 1、解除申诉人与第一被诉人之间的劳动合同; 2、由两被诉人连带向申诉人支付经济补偿金11613.8元; 3、
    • 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上海在线咨询 2023-06-13
      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黑财行〔2007〕56号2007年12月5日 省直各单位: 经省政府批准,现将《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一、本《办法》在公务人员出差等方面进行了重大改革,这是落实党中央提出的改革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差旅费管理,严肃财经纪
    • 黑龙江省一般交通肇事纠纷的争议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9-15
      一、现等级划分为死亡事故、伤人事故、财产损失。 1.死亡事故死亡事故是指仅有人员死亡或者既有人员死亡又有人员受伤和财产损失的。 2.伤人事故伤人事故是指仅有人员受伤或者既有人员受伤又有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 3.财产损失事故财产损失事故是指仅有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二、根据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程度和数额,交通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
    • 劳动争议仲裁和人事争议仲裁有区别吗,劳动争议仲裁和人事争议仲裁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5-04
      一,劳动争议仲裁和人事争议仲裁有区别,但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和人事争议仲裁是一回是,都是指劳动关系里的人事争议仲裁。 二,劳动争议仲裁和人事争议仲裁的区别: 1,受理案件范围不同: (1)根据我国《公务员法》和1997年8月8日人事部发布的《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包括:国家行政机关与工作人员之间因录用、调动、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以及
    • 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员管理办法规定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员的任期几年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2-15
      《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员管理办法》规定北京市人事仲裁员实行聘任制。专职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从其办事机构工作人员中聘任。兼职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从政府有关部门的人员、专家学者、律师以及从事过人事工作的退休干部中聘任。聘任兼职仲裁员应征得其所在单位同意。 聘任仲裁员任期一般为三年,专职与兼职仲裁员在执行仲裁公务时享有同等权利。 仲裁员审理案件应遵守下列要求:(一)仲裁员应注重仪表,服装整洁,举止得当,在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