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程序长、成本高的弊端,目前的“审前仲裁”劳动争议解决制度越来越难以公正及时地解决劳动争议,减少社会矛盾,劳动关系作为我国基本社会关系的地位日益突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已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一项不可回避的艰巨任务。由于程序长、成本高的弊端,我国现行的“审前仲裁”劳动争议解决制度越来越难以公正、及时地解决劳动争议,减少社会矛盾。因此,我们应及时重构我国劳动争议解决制度
根据《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解决条例》的规定,我国劳动争议解决制度实行“审前仲裁模式”。除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程序外,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诉讼的前置程序。当事人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在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用人单位所有制结构相对单一、千方百计振兴经济、强调效率优先的背景下,这种模式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然而,随着我国经济体制和劳动制度的改革,特别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推进,社会要求更多地关注劳动者的权益,更多地在程序设置中体现公平的社会价值。这种模式的缺点越来越明显。首先,“入口”很窄。虽然目前的模式使用了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等多种力量来设计调解、仲裁、诉讼三个环节,但“三环一线”的程序设计只为劳动争议当事人提供了一个上诉“进口”。在劳动争议数量快速增长的新形势下,狭隘的“进口”显然不能满足及时疏通申诉渠道、释放争议劳动关系中紧张因素的现实要求。将劳动争议仲裁作为劳动争议诉讼的前置程序,必然意味着劳动争议案件最终需要在法律上得到解决。除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程序外,还需要经历“一仲裁两审”的漫长程序。实践证明,这种程序设计阻碍了劳动争议的及时解决和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及时保护。许多劳动争议不仅在漫长的过程中未能消除,而且愈演愈烈,增加了解决的难度
第三,成本高。程序长、环节多,无论是劳动争议法庭还是劳动争议当事人,都不可避免地会导致纠纷解决成本的增加。在现行模式下,虽然劳动争议仲裁和劳动争议诉讼是两种相对独立的劳动争议处理方式,但由于劳动争议仲裁只是劳动争议诉讼的前置程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对法院审理劳动争议诉讼案件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两种程序的“叠加”除了增加成本外,没有明显的积极意义
第四,限制诉权。诉权是公民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公民在发生法律纠纷时,都有权要求国家给予司法保护。在各种形式的司法保护中,仲裁和审判都有其自身的特点,应当允许当事人自由选择。然而,现行模式将劳动争议仲裁作为劳动争议诉讼的前置程序,从本质上限制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当事人必须花费时间和金钱获得仲裁裁决,然后才能在法庭上主张受损害的劳工权益。这显然是对当事人自由意志的不正当限制,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劳动权益
鉴于此,建议我国劳动争议解决制度选择“裁决分离”或“裁决或裁决”的模式,以及两项裁决(裁决)的最终结果。即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选择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如果一方选择其中一种争议解决方式,则具有仲裁或诉讼效力。任何一方不得就同一劳动争议请求其他救济方式;劳动争议仲裁实行两案终审,劳动争议诉讼实行两案终审
“仲裁或审判”避免了仲裁与诉讼难以衔接的问题,拓宽了劳动争议的申诉渠道,同时,“仲裁或审判”有助于促进劳动争议仲裁和劳动争议诉讼制度的完善。因为给予劳动争议当事人“仲裁或审判”的选择权,可以在法院和仲裁机构之间形成一种无形的竞争局面,促进法院和仲裁机构改革其程序缺陷,提高法官和仲裁员的素质,更公平、更高效地处理纠纷,以吸引当事人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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