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产抵押担保是否有时间限制
房产抵押担保有期限,期限是主债权存续期间。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地产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向抵押权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抵押权一并消灭。
二、房屋抵押贷款申请条件是什么
1.贷款人所具备的条件:
首先,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贷款到期日时的实际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其次,有固定的住所;有正当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第三,愿意并能够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房屋抵押;第四,房屋共有人认可其有关借款及担保行为,并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2.所抵押房屋的条件:
房屋的产权要明晰,符合国家规定的上市交易的条件,可进入房地产市场流通,未做任何其他抵押;房龄(从房屋竣工日起计算)+贷款年限不超过40年;所抵押房屋未列入当地城市改造拆迁规划,并有房屋部门、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和土地证;抵押物所有人可以是借款人本人或他人。
以他人所有的房屋做抵押的,抵押人必须出具同意借款人以其房屋作为抵押申请贷款的书面承诺,并要求抵押人及其配偶或其他房屋共有权人签字。
三、房产抵押登记的程序
进行房产抵押登记,需要遵照以下程序进行:
1.进行抵押登记申请。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应当先向登记机关进行申请。
2.登记机关受理申请。登记机关审查申请人所提交的文件是否真实、齐备,申请文件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申请文件符合规定的,则予受理,给该申请编号并给回执,回执注明所收取的文件、受理日期和编号。
3.登记机关进行审核。
(1)登记机关从房地产登记册查明申请转移登记的房地产权利状况,
(2)从房地产登记册或电脑记录中查明申请抵押登记的房地产的权利状况后,审查相关文件是否真实、齐全和有效。
(3)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核准登记,并通知抵押当事人。
4.登记机关进行登记。
(1)对核准抵押登记的,在房地产权利证书上加盖抵押专用章,并在房地产登记册上作抵押记录。抵押记录应包括抵押人,抵押权人,抵押物名称、面积、价值、抵押金额和抵押期限等内容。
(2)预购的房地产抵押时,应在买卖合同书上加盖抵押专用章。
5.登记机关收费发证。
(1)登记费的收取标准按国家或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2)将已加盖房地产抵押专用章的房地产权利证书在规定时间内退回抵押当事人(由抵押当事人凭回执、身份证明及交费凭证领取)。
6.登记机关立卷归档。登记机关按规定建立土地和房地产登记的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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