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划拨土地上的房子能交易,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的情况下,不能进行转让。在转让房屋时,首先应该向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申请,并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国有土地出让契税的计算标准是什么?
依据法律的规定,土地转让的契税税率为3%-5%,由于国内各地方的经济发展水平可能有差异,所以各地对于这部分契税的征收可能会有所不同,因此要以土地所在地的国土部门或着税务局的规定为准,但范围一般都在3%-5%。
1、《契税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因此,土地出让缴纳契税的依据应为市政府收取的土地出让金与受让人取得土地的交易价款的总和。纳税人即土地受让人应纳契税=(土地出让金总额土地交易价款总额)4%。若土地交易价低于成都市的基准地价,则按基准地价计税。
2、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应由房地产转让者补交契税,其计税依据为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或者土地收益,若是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规定缴纳出让金,契税的纳税义务人仍然是出让方。承受方是否代出让方履行纳税义务、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由双方协商自定。
3、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联合建房应视作以土地权属作价投资入股,是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一种形式,应照章征收补办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契税和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契税。应征契税税额=(土地作价额土地出让金)4%。
依据法律的规定,土地转让的契税税率为3%-5%,虽然全国各地经济存在差异。但是总体范围还是一样的。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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