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维权常见误区是怎样的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2-06 09:04:34 59 人看过

一、劳动者维权常见误区是怎样的

劳动者维权常见误区:

1、法定时效无期限。

2、自愿放弃权利可再主张。

3、诉求都属法院受理范围。

4、未经工伤认定主张权利。

5、劳动者可随时主张权利。

6、对劳动报酬约定笼统。

7、人原因离职能讨补偿金。

8、拥有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权。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

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二、劳动维权程序主要包括什么

劳动维权程序主要包括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以及劳动保障监察程序。

劳动争议的处理有三个程序:条件;仲裁;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保障监察是劳动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对有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劳动者;

或其他社会组织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并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活动。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劳动维权程序有什么

劳动维权程序主要包括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以及劳动保障监察程序。

劳动争议的处理有三个程序:条件;仲裁;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保障监察是劳动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对有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劳动者;

或其他社会组织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并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活动。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程序】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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