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刑事辩护工作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4 19:52:54 471 人看过

发布部门:司法部

发布文号:司发通[1996]1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ぉ、律师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律师协会:

明年一月一日,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两法”ぉ将正式施行。“两法”在全面总结刑事辩护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遵循现代法制建设发展的客观规律,对律师刑事辩护制度作了许多重要修改和完善,对律师刑事辩护工作提出了更高的标准,使刑事辩护工作面临着严峻的挑战。最近,司法部下发了《关于严格执行<律师法>,进一步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决定》,对加强律师刑事辩护工作提出了严格的要求。现在,距“两法”实施只有两个多月的时间了,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按照“两法”的规定和司法部《决定》的要求,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抓紧做好“两法”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切实加强律师刑事辩护工作,开创刑事辩护工作的新局面。

一、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转变执法观念。刑事辩护制度和庭审方式的改革,是诉讼民主化的重要体现,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大发展,对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惩治犯罪,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和案件的公正审理,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也必将对我国律师制度的完善和发展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一定要高度重视,要组织广大律师深入学习“两法”,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刑事辩护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认识做好刑事辩护工作是律师应尽的义务,坚决防止和克服“重经轻刑”和不敢办刑事案件的思想倾向。要努力适应“两法”的需要,转变执法观念,调整办案思路,增强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

二、切实加强培训工作。为了提高辩护律师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执业纪律,今年内,司法部共举办三期刑事辩护律师高级培训班,为各地培训骨干力量。目前已举办了两期,即将举办第三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ぉ和律师协会也要举办这样的培训班。各地务必在“两法”实施前,对所有主要从事刑事辩护业务的律师全部培训完毕。各地要认真作出规划,切实抓好落实。通过培训,使广大律师能够熟悉“两法”的规定和基本精神,熟练掌握“两法”条文,达到学懂、弄懂、会用的目的。同时,提高辩护技能,以适应庭审方式的改革。今后,凡未经刑事辩护业务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的律师,不得出庭辩护。

三、建立健全各项业务制度。新型的刑事辩护制度的建立、律师业务范围的扩大和庭审方式的改革,将使律师刑事辩护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为此,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加强对律师刑事辩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要通过建立刑事辩护工作指导小组,加强对重大、疑难案件律师辩护工作的指导。各律师事务所承办重大、疑难案件,必须及时向指导小组指示、汇报。同时,要坚持和完善多年来在实践中形成的行之有效的制度,如重大案件集体研究讨论制度、业务交流制度、学帮带制度等,以提高律师办案质量和水平。

四、加快建立法律援助制度。“两法”对律师法律援助制度都做了规定,特别是《律师法》,以专章的形式,规定了法律援助的对象、范围、方式等基本问题。随着“两法”的实施,律师承担法律援助的数量将越来越多,质量要求也越来越高。广大律师一定要依照“两法”的规定,切实履行法律援助义务,认真开展法律援助工作。要加快建立法律援助机构,已经建立的,要做到有专门的工作人员、有基本的经费保障,有较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操作程序,保障法律援助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加强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各地要按照“两法”的规定,结合贯彻司法部《决定》,从十月下旬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评查活动,运用教育、评查、培训、惩戒等手段,强化刑事辩护律师的职业道德和纪律观念,增强依法办事的自觉性。今后,会见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和他们的亲属一般应有两名律师在场;会见证人、受害人一般也要有两名律师在场;刑事辩护律师不许私下会见办理同一案件的法官、检察官和侦查人员,更不许为了金钱而不惜违背事实,曲解法律,办“关系案”、“人情案”。要坚决依法办案,维护法律的尊严。

六、加强与公检法部门的协调。按照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刑事诉讼中,律师与公检法部门尽管分工有别、职责不同,但其根本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为了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因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既要依法充分履行自身的辩护和代理职责,又要与侦查部门、公诉人、法官密切配合。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就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活动,与公检法机关建立协调制度和机制,加强相互配合与协作。对办案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协商通气,确保庭审活动的顺利进行,以共同实现刑事诉讼任务。

七、认真搞好试点。为了充分做好实施“两法”的准备工作,适应庭审方式改革的要求,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与公检法部门密切配合,开展“两法”实施前的试点工作。要组织律师进行现场观摩、学习,推广、交流经验。对试点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予以解决。各地开展试点的情况,请及时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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