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道部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细则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8 20:23:01 428 人看过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1981)36号文件《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以下简称《探亲规定》)。根据国家劳动总局(1981)劳总险字12号文件《go(4,17129,0);retrnfalse:“>关于制定<<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实施细则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结合铁路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探亲规定》所称的父母,包括自幼(十六周岁以前)抚养职工长大,现在由职工供养(按劳动保险规定)的亲属。

二、《探亲规定》所称的“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系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实行轮班制、乘务制的职工,其公休假日如何掌握,由各部属单位按上述原则,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拟定具体执行办法。

三、学徒工、练习生、实习生、熟练制人员,在学习、见习、熟练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待遇。学习、见习、熟练期满后,上半年期满的,当年可享受探亲待遇;下半年期满的,从次年起享受探亲待遇。

复员退伍军人参加工作后,军龄或军龄加工龄满一年及以上,可以享受探亲待遇。

四、职工调动工作后造成分居,符合探亲条件,上半年调动工作的,当年可以享受探亲待遇,下半年调动工作,从下一年起享受探亲待遇。

五、未婚职工当年已享受探望父母假期,同年结婚后,与配偶分居的,当年不能享受探望配偶待遇,从次年起享受已婚职工的探亲待遇。当年未享受过探望父母假期的,上半年结婚的,当年可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下半年结婚的,从次年起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享受四年一次探望父母的假期,均从结婚当年算起。

六、已婚职工丧偶或离婚后,符合探亲条件的,可以享受未婚职工的探亲待遇。上半年丧偶或离婚的,当年可享受探亲待遇;下半年丧偶或离婚的,从次年起享受探亲待遇。

七、具备四年一次探望父母条件的已婚职工,在这四年中的任何一年,经单位领导批准即可探亲,但不能分期使用。

八、已婚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探亲假期,原则上应一次使用,如经领导批准分两次使用的,其探亲路程假和探亲费用报销,每年只限一次。

九、职工父母双亡,配偶离婚或死亡,如有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由职工供养并与职工分居而且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以给每年不超过二十天的探亲假待遇。

十、符合探亲条件的职工,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探望配偶或父母,经组织批准,其配偶或父母可以到职工工作地点探亲。职工所在单位对职工供养的配偶或父母可填发探亲乘车证,但路费报销只限一人;对职工不供养、又不享受探亲待遇的配偶或父母可报销一个的探亲费用,职工本人当年或四年内则不应再享受探亲待遇。

十一、符合探亲条件的职工,由于出差、助勤学习、养病等各种原因(工程、设计外业人员的补休除外),与配偶或父母连续团聚达到规定的探亲假期天数的,当年不能再享受探亲待遇,四年一次探望父母的假期,从次年开始算起。

十二、符合四年一次探望父母条件的职工,经领导批准,在不探望父母的前提下,可以探望配偶的父母。如探亲费用超过探望其本人父母所需的费用时,超过部分由本人自理。

十三、未婚职工可以利用探望父母的假期到未婚夫(妻)或他们的父母所在地结婚并另给七天婚假。但探亲费用如超过探望其本人父母所需的费用时,超过部分由本人自理。

十四、职工的父亲或母亲和职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父亲或母亲。因此,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这里的“同居一地”,系指市(包括市区、郊区)或县的管辖范围。对于交通不便或边远地区的市或县,职工探望配偶同时探望父母有困难的,可由各部属单位自行掌握。

十五、符合探亲条件的职工,其父母或配偶死亡时,须职工回家料理丧事的,职工在规定期间没有享受过探亲待遇的,在其回家料理丧事时,可按探亲待遇办理,不再另给丧假。在探亲期间父母或配偶死亡的,可另加不超过三天的丧假。

十六、职工在单位所办的职工大学、电视大学进行学习或选送到其他院校进修、培训,在本单位照发工资,学习期在一年以上,符合探亲条件的人员,探亲假期一般应安排在寒假或暑假。离职考入大、中专学校学习,在原单位发工资的符合探亲条件的职工,其探亲待遇按财政部规定每年由原单位报销一次车船费用。

十七、如职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期间休假超过五十六天(难产、双生七十天)产假以后,与配偶团聚三十天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的探亲待遇。但可按规定给予填发探亲乘车证和报销探亲费用。

十八、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教员、科技、卫生等人员)应在休假期间探亲。因特殊情况,利用休假期探亲确有困难的,经实行休假制度的单位证明,可允许不实行休假制度的一方享受探亲待遇。

十九、职工父母有几个子女的,探亲地点应以父母的户口所在地为准。但其父母长期固定居住在其子女处而户口又不在当地的,经对方组织证明和本单位领导批准,职工可到父母实际固定居住地探亲。

二十、符合探亲条件的职工,到港、澳或国外探望配偶或父母时,按铁道部人事局(79)人工字11号转发的国务院侨务办公室(79)侨内字第30号文“关于干部、工人因私事出境的假期及工资问题”的规定办理。

根据对外经济联络部的规定,援外出国人员在国内的一方不享受探望配偶的探亲待遇,但可享受四年一次的探望父母的探亲待遇。

二十一、职工与配偶、父母分别居住三地,职工在一年内既探望配偶,同时又享受四年一次探望父母探亲假的,假期可合并使用,如配偶和父母居住地在一个方向的,可按最远的探亲地点计算路程假;如不在一个方向的,按两地的到站分别计算路程假。

二十二、凡符合探亲条件的职工,仍使用每月一次“定期通勤乘车证”的,对符合探望父母的未婚职工,全年可给假八天,对符合探望配偶的,全年可给假十八天。上述假期,由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安排,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期使用,但不能增加用票次数,也不能另给路程假。

二十三、职工在探亲假期间患病不另给病假。探亲假期满后,因急病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岗位的,须有当地铁路医疗单位(无铁路医疗单位的,须持有公社及以上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对超过天数可按病假处理,对无故超假的按旷工处理。

二十四、职工在探亲往返旅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例如坍方、洪水冲毁道路等,造成交通停顿,以致职工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岗位的,在持有当地交通机关证明,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后,其超假日期可以算作探亲路程假期。

二十五、职工配偶是军队现役干部的,其探亲待遇按一九六四年七月二十七日《劳动部关于配偶是军官的工人、职员是否享受探亲待遇问题的通知》办理。

二十六、临时工、合同工的探亲待遇,按当地省、市、自治区的规定办理。

二十七、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本人的标准工资、保留工资、附加工资、副食品价格补贴、地区生活补贴、地区津贴和粮(煤)价补贴照发。

享受病假工资待遇的人员,探亲期间仍按病假工资支付。

二十八、符合探亲条件的离休职工的探亲待遇,按在职职工同样办理。

二十九、各单位要合理安排职工探亲的假期,务求不要妨碍生产和工作的正常进行,并且不得因此而增加人员编制。

三十、各单位对职工探亲要建立严格的审批、登记、请假、销假制度。对无故超假的,要按旷工处理,并给予批评教育。职工探亲要遵守有关探亲的规定,服从组织上的安排。

三十一、对本实施细则的解释工作由部人事局负责。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23日 12:3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国务院相关文章
  •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西藏自治区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问题给西藏自治区人民政
    你区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有关问题的请示报告及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探亲待遇的规定》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国务院办公厅转交我局办理。现将我们与财政部研究,并经国务院批准的意见函复如下:一、考虑到你区原规定的职工探亲待遇已经不低,而且目前国家财政尚有困难,职工探望配偶的假期仍以维持原规定的三十天为宜,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不要两年给假一次,以每三年或每四年探望一次为好,假期可以三十天。二、为了加强职工的组织纪律性,不能因职工探亲、休假而影响生产与工作,对未经组织批准续假而超假不归的,应该要求严格一些。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单位,差距过大了不好。因此,对《规定》的第六条(二)项要作适当修改。
    2023-04-22
    309人看过
  •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诉讼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省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各直属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将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于今年1月1日发出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通知。为贯彻国务院通知精神,做好实施行政诉讼法的准备工作,特作如下通知:一、要提高对贯彻实施行政诉讼法重要性的认识。行政诉讼法的实施,对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改进工作作风,密切群众关系,提高管理水平,加强廉政建设,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都有着重要的积极作用。因此,各级土地管理部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提高认识,克服“官不怕民告”、“民不敢告官”的旧观念,树立依法行政、行政就是服务的新观念。二、加强对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目前,首先要抓好对具体执法人员、复议人员和应诉人员的培训工作。培训可以采取多
    2023-04-22
    225人看过
  • 关于颁发《国家海洋局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为了更好的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结合我局职工工作特点,对我局职工探亲待遇作了暂行规定。现发给你们,就有关执行问题通知如下:一、此规定从一九八二年一月一日执行,今后战士探亲仍按原规定执行。二、执行过程中有什么意见,请注意收集,及时报局,便于规定的修改和完善。国家海洋局职工探亲待遇的暂行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结合我局职工工作特点,对我局职工探亲暂作如下规定:一、船员1、船员探望配偶或父母的,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为52天。2、船员配偶在本地,因出海执行任务或值班等原因,不能在公休假日休息的,每年给予假期15天。3、已婚且配偶在当地的船员四年一次探望父母的,假期按《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执行。4、船员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予假期且配偶也不能来探望的或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104天。5、船员因病休息或其他原因,在一年内与配偶(含未
    2023-04-22
    149人看过
  • 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国务院第81号令《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今年4月15日发布施行。它是杜绝使用童工违法行为发生,有效地保护少年儿童身心健康的重要法规,各地、各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城乡经济发展很快,招用工人大量增加。同时也出现了一些地方和单位,尤其是一些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无视国家劳动法规,违法招用童工的行为,严重地危害了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虽然劳动部门近两年来不断对使用童工情况开展了检查清理,但擅自招用童工的现象仍时有发生,对此各级人民政府和劳动等有关部门要引起高度重视。应以《规定》为法律依据,切实加强对招用工人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为做好《规定》的贯彻落实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执行。一、各级劳动部门应会同工商、教育、农业和企业主管部门以及工会、妇联,对《规定》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使《规定》的精神深入人心,家
    2023-06-09
    168人看过
  • 关于印发《广东省贯彻劳动部〈关于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劳动局、省直有关单位:根据劳动部《关于颁发〈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32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广东省贯彻劳动部〈关于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经8月下旬召开的各市职业安全卫生监察科长会议上讨论修改,现正式颁发,请贯彻执行。一九九六年九月十二日广东省贯彻劳动部《关于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加强重大事故隐患普查、建档、报告和评估的管理工作,控制重大恶性事故的发生,根据劳动部《关于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企、事业单位(下称单位)。第三条本细则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因某种某方面不安全因素的存在而可能导致事故发生,造成重大人身伤亡和经济损失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作业场所、设备和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存在的缺陷,可能导致
    2023-06-09
    238人看过
  • 最新《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全文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于1981年3月6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1981年3月14日国务院公布施行。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一条为了适当地解决职工同亲属长期远居两地的探亲问题,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第三条职工探亲假期:(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
    2023-06-05
    328人看过
  • 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改革劳动制度四个暂行规定和省政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和省人民政府《黑龙江省实施改革劳动制度四个暂行规定细则》,已于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劳动制度的重大改革,必将对经济体制和其它方面的改革产生深刻影响。各部门、各企业一定要切实加强领导,抓好宣传和组织落实工作。为更好地把我市的劳动制度改革工作做好,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作如下通知:一、今后全民所有制单位新招用工人,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必须面向全社会并全部实行劳动合同制。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或形式搞内部招工或子女顶替。二、一九八六年九月三十日以前招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凡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按规定于一九八七年十一月底补签完毕,合同期从招工之日算起。退休养老基金,属于企业应缴部分,用工单位从招工之日起补
    2023-06-09
    77人看过
  • 关于贯彻落实有关问题的规定
    各国土资源分局,各有关单位:《关于贯彻落实有关问题的规定》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九年三月十三日关于贯彻落实《杭州市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实施意见(试行)》有关问题的规定为贯彻落实《杭州市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推进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政策顺利实施,现就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市国土资源局主管市区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工作;市征地拆迁办公室受市国土资源局委托负责市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各国土资源分局负责本辖区内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的日常管理工作。二、拆迁人应在房屋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公布货币化安置单价,并明确被拆迁人可选择货币化安置的期限。货币化安置单价应采用公告、告示等形式向被拆迁人公布。选择货币化安置的期限自货币化安置单价公布之日起不少于30日。三、货
    2023-04-23
    80人看过
  • 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鼓励投资开发海南岛
    一、《规定》第十二条所说在海南岛举办的企业和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所说海南岛内的企业,包括设在海南岛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国营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和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二、《规定》第十二条第(一)至(四)项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应适用于1988年度及其以后年度开办的企业,包括1988年以前开办的,尚未建成投产的海南基础设施项目。对海南岛内原有的企业,在《规定》发布之前,已享有定期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待遇的,可以继续按照原规定执行到期满为止。三、《规定》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所说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应含70%。须由企业持凭审核确认机关出具产品出口企业的证明文件,报当地税务机关审查确认后,方可享受当年减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四、在海南岛举办的企业,一律不准以税还款和用缴纳所得税前的利润偿还贷款。对原有企业经批准以税还贷或用税前利润偿贷款的,
    2023-04-24
    424人看过
  • 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失效]
    一九五七年十一月十六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十五次会议原则批准,一九五八年二月六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七十次会议修改通过第一条为了适当地解决远离家乡同家属分居两地的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问题,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回家探亲,只是指工人、职员回家探望父、母和配偶。在国营、公私合营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中连续工作满一年的正式工人、职员,同父亲、母亲、配偶都不住在一起而又不能够利用公共休假日回家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的待遇。第三条凡是在本人工作地点已经有父亲或者母亲或者配偶住在一起的工人、职员,或者离家较近能够利用公共休假日与父亲、母亲、配偶团聚的工人、职员,或者每年享有其他领取工资的连续两个星期以上假期的工人、职员,都不享受本规定的待遇。夫妇双方都是工人、职员,分别在两地工作而又不能够利用公共休假日团聚的,即使双方在工作地点都已经有父亲、母亲同住,可以允许一方享受本
    2023-04-22
    491人看过
  • 关于贯彻《上海市城镇企业职工住院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
    为了逐步完善本市企业职工的医疗保险制度,保障企业职工的基本医疗,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施行的《上海市城镇企业职工住院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一、适用范围和对象(一)《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本市范围内城镇的企业是指本市范围内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下列企业:1、本市城镇的国有、集体、股份制等企业;2、中央、外省市和部队在沪企业;3、外商(含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住院医疗保险具体实施办法另订。(二)《办法》第三条第三款职工是指:上述企业中已与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在职人员、退休人员、离休人员和按国发(1978)第104号文办理的按月领取生活费的退职人员,但不包括征地养老人员、精简回乡人员和养老保险帐户已封存的人员。二、住院医疗保险的登记(一)原已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实行社会养老保险的企业,自《办法》实施之日起,其医疗保险关系自动确立,企业应到原办理
    2023-06-05
    329人看过
  • 关于做好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4〕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增强法律规定的操作性,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维护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我部制定公布了《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制定暂行规定的重要意义,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大力抓好学习培训和宣传引导工作各地要在开展新修订劳动合同法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培训的基础上,继续通过举办培训班等多种方式,组织系统干部职工对暂行规定开展有针对性的学习培训,帮助干部职工正确理解和准确把握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进一步提高劳务派遣监管能力和水平。要主动联合当地国资委、工会、企业联合会、工商联等部门和组织,加强对本地区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工会工作者培训,进一步增强各方遵守法律法规和
    2023-06-02
    261人看过
  • 关于颁发南京市贯彻国务院《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实施细则加强
    发布部门:江苏省发布文号:现将《南京市贯彻国务院〈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实施细则》发给你们,望认真执行。为了加强我市企业的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国民经济稳定、健康地发展,市政府特作如下通知:一、各级部门及在宁所有生产、储运、经销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包括在宁的合资、合作、外资企业)都必须认真贯彻国务院《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南京市贯彻国务院〈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各企业主管部门必须认真组织企业领导学习《条例》和《细则》,研究实施办法;有关部门要加强质量意识的宣传教育,坚持质量第一。二、加强企业质量计划工作。质量计划必须纳入企业生产综合计划,严格考核。企业申报的技术改造计划,必须包含提高产品技术标准、生产工艺水平和计量测试手段等内容,所有产品(包括乡镇、商办、农办、校办等企业的产品)必须备齐产品技术标准、工艺规程和计量检
    2023-06-07
    135人看过
  • 关于颁发《吉林省贯彻〈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州劳动局、公安局、外事办公室、外经(贸)局(委),省直有关部门:为了加强外国人在吉林省就业的管理,规范外国人就业和聘用行为,依法保护在吉林省就业的外国人及其聘用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颁布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劳动厅、公安厅、外事办公室、外贸厅、外经局联合制定了《吉林省贯彻<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现予颁布实施。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一、本实施细则颁布实施前,已在我省合法就业的外国人,凡不属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人员,均需在本实施细则实施之日起二个月内,重新办理就业证,但不需办理就业许可证书。1、已经省劳动厅批准在我省就业,并申领就业证的外国人,需继续就业的,由用人单位持原就业证向同级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就业申请,并填写《外国人就业申请表》。劳动行政部门要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二章规定的允许
    2023-06-10
    290人看过
换一批
#国家机关组织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国务院
    词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 国务院秘书长在总理的领导下,负责处理国务院的日常工作。国务... 更多>

    #国务院
    相关咨询
    •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内容是什么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2-05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制定《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实施细则的若干问题的意见为便于各地区制定《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细则,现就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以下简称《探亲规定》)所称的父母,包括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现在由职工供养的亲属。不包括岳父母、公婆。二、学徒、见习生、实习生在学习、见习、实习期间不能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三、《探亲规定》所称的“不能
    • 探亲探望有什么条件《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3-27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4条规定探亲假期分为以下几种: 1、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30天。 2、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20天,也可根据实际情况,2年给假一次,45天。 3、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20天。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4、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
    • 2019年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政策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3-26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4条规定探亲假期分为以下几种: (1)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30天。 (2)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20天,也可根据实际情况,2年给假一次,45天。 (3)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20天。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4)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
    • 重庆职工探亲待遇实施细则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4-28
      重庆市劳动局印发《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局: 现将《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细则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以下简称《探亲规定》以及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
    •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享受探亲假必须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5-06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享受探亲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主体条件,只有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才可以享受探亲假待遇。 (2)时间条件。工作满一年。 (3)事由条件。一是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4条规定探亲假期分为以下几种: (1)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3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