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在合同争议中的权利与义务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6 15:44:07 271 人看过

合同之诉满足法定条件的可以列第三人。第三人需要满足的条件有:对原告、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请求权,或者案件处理结果可能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必须在诉讼开始后,案件审理终结前,参加诉讼;第三人是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前两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第三人撤销信合同之诉可以提起吗?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非因自身原因没有参加到他人之间的审判程序,针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生效判决对其不利部分予以撤销的请求。

(一)适格的当事人

适格的原告应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必须是原诉讼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

2、对撤销之诉享有诉讼利益,这种利益来源于原判决给第三人带来的利益损害。

3、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而未受到程序保障。将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纳入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范围之内,可以更好保护其利益,遏制恶意诉讼,也使民诉法的规定更协调一致。另外,原诉讼的原告和被告应列为共同被告。

(二)第三人撤销诉讼的客体范围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客体不仅包括法院做出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也包括仲裁机构的裁决书和调解书。只要实质上对第三人利益造成损害,无论是诉讼案件还是非诉案件的裁决,是针对确认之诉、给付之诉还是形成之诉,都可以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

(三)第三人撤销诉讼的起诉期间

为避免对法律关系造成长期的不稳定,维持裁判的公信力,法律对第三人提起撤销诉讼做了必要的限制。《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三款规定,案外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生效裁判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这里的“六个月”应理解为除斥期间。

(四)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管辖法院

民诉法规定,案外人应当向做出该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起诉。起诉法院可能为一审法院,也可能为二审法院。根据我国2008年的司法解释,提起再审的向做出生效裁判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的目的在于纠错,旨在完全推翻原判决。由上级法院管辖有利于实现内部监督。

(五)第三人撤销之诉判决的效力问题

如果法院审理认为诉讼请求成立的,原生效裁判中对第三人不利益部分对第三人失去效力,第三人得以对抗原诉当事人的请求,但在原当事人中继续有效。但是在第三人不利益部分与原诉诉讼利益不可分割时,维持原裁判在原诉当事人之间的效力就不可避免对第三人造成不利,法院就应该撤销整个判决。为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权益,判决对基于原判决取得权益的善意第三人不产生影响。一般情况下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但却有必要时,例如原诉讼标的与第三人的利益不可分割,继续执行可能使第三人利益受损,并且由第三人提供担保时,可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法律为了防止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而明确赋予第三人的一项权利,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行使必须满足适格的当事人的条件,行使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权利很大,法院做出的判决裁定都可以撤销,申请了撤销之后,这个合同是从来就不会存在的,到时候双方可以不依据合同内容进行约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3日 17:5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仲裁机构相关文章
  • 行纪合同第三人的权利义务是怎样的
    (1)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知道委托人的,可以选择委托人或者行纪人作为该合同的相对人,但行纪人与第三人另有约定除外;(2)行经人和委托人共同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第三人知道其委托关系的,应当由委托人对该合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但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人不知道其委托关系的,应当由行纪人和委托人共同对该合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一、行纪合同中行纪人需要履行哪些义务?(1)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的义务。行纪人应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完成行纪行为,并应当尽注意义务,以使委托人的利益不受损失或少受损失。(2)依委托人指示处理事务的义务。委托人指定了卖出价格或买入价格的情况下,行纪人应当按委托人的指定价格处理事务。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
    2023-03-03
    172人看过
  • 当事人在人事争议仲裁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有哪些?
    申请人享有的权利:(1)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的权利。(2)提供证据的权利,这也是当事人的一种义务。(3)变更或放弃仲裁请求的权利。被申请人享有的权利:(1)提起反申请,请求仲裁机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提出反证,以反驳申请人的仲裁请求,维护自己的权益。(3)承认仲裁请求,处分实体权利。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共同享有的权利:(1)委托代理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不能亲自参加仲裁或需要别人帮助时,都有权委托代理人。(2)申请回避。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都有权请求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更换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仲裁员或其他人员。(3)进行辩论。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提出事实和法律上的理由,谁自己的请求,反驳对方的请求。(4)查阅庭审材料。在仲裁机构的许可下,当事人有权查阅本案的庭审材料,或进行复制;但涉及国家、单位机密或个人隐私的材料除外。(5)请求调解。在仲裁的任何阶段,双方都有权请求仲裁
    2023-06-10
    466人看过
  • 可否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根据法律规定,合同一方当事人在经另一方当事人同意之后,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都转让给第三人,但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除外。一、民法典中的债权转让是什么意思民间借贷的债权转让,是指在民间借贷中,债权人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把自己的债权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债权全部让与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原合同关系的新的债权人,原合同债权人因合同转让而丧失合同债权人权利,债权部分让与第三人,第三人成为合同债权人加入到原合同关系之中,成为新的债权人,合同中的债权关系由一人变数人或由数人变更多人。新加入合同的债权人与原债权人共同分享债权,并共享连带债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
    2023-02-04
    57人看过
  • 赠与合同中受赠人的权利义务
    受赠人的权利义务主要为:受赠人有无偿取得赠与物的权利,但赠与合同约定负担义务的,受赠人须按约定履行义务。对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以及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物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在赠与属于附义务赠与时,受赠人应在赠与物的价值限度内履行所附义务,受赠人不履行其义务时,赠与人有权请求受赠人履行其义务或撤销其赠与。赠与合同的终止得基于以下几种事由:第一,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是指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得由赠与人依其意思任意撤销赠与合同。但在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中,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合同。第二,员与合同的法定撤销。赠与合同中,赠与地产的权利转移之后,赠与人即丧失了任意撤销赠与合同的权利,但在以下条件具备时,赠与人仍可享有撤销产与合同的法定权利: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宾
    2023-06-09
    300人看过
  • 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第三人享有哪些权利
    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第三人享有拒绝权,履行请求权及违约责任请求权。《民法典》明确在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的,可以予以支持。但该权利能需要有法律明确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为依据。若没有相关规定及约定的,第三人仍受合同相对性的限制。一、承诺由第三人履行可以吗承诺形成的是一种合同关系。1、第三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问题。该第三人可向债权人提出原债务人可提出的抗辩。但在没有不同约定的情况下,该第三人不得就债权人与原债务人的关系向债权人提出抗辩,亦即不得以其不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同时对于须由原债务人亲自提出的抗辩及债务人基于其后发生的事实进行的抗辩,该第三人不享有。对于作出承诺之前原债务人可以提起抵消的债务,第三人同样无权提出抗辩。2、第三人作出承诺之后是否有权撤销或变更问题。,第三人作出的承诺,在债权人表示接受前,第三人有权对承诺作出撤销或变更。债权人的权利因第三
    2023-04-01
    351人看过
  • 债权质权中第三债务人利益的存在
    虽然债权可以成为质权的标的,但因为债权不具有物质性,在债权质权中的确存在与传统动产质权相异之处,这些是我们在适用债权让与的规定时不得不考虑的问题。1.关于转移占有的方式。动产质权以转移质物的占有为其成立条件,其目的有二:留置效力与公示。留置效力赋予了质权人留置标的物的权利,剥夺了债务人之占有,造成债务人心理上之忧虑或生活上之不便,以压迫其从速清偿债务,从而保证债权的实现。但同时,质权的该作用也剥夺了出质人对质物的利用,而债权对债权人来说是不存在任何使用价值的,于是质物的使用价值无从实现,从而造成资源浪费。然而,以权利为标的设质并不存在上述缺点,同时还可实现质权的作用。况且,现代社会主要财产有日渐权利化之趋势,权利质权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的重要性已然凸现。就公示目的而言,因质权合同仅存在于出质人和质权人之间,如无公示方式,其存在与否不为第三人所知。因此,转移质物的占有可起到公示作用,为质权的效力
    2023-03-17
    463人看过
换一批
#仲裁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仲裁机构是依法设立,独立于行政机关,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机构。它由当事人自愿选择,依据仲裁协议进行仲裁,对纠纷进行公正、公平、合理的解决。 仲裁机构具有专业性、独立性和高效性,能够为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的纠纷解决途径。... 更多>

    #仲裁机构
    相关咨询
    • 劳动争议第三人权利义务
      安徽在线咨询 2023-06-10
      劳动争议仲裁中的第三人是指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仲裁程序开始后参加进来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人。第.三人参加仲裁活动,可以由自己主动申请参加,也可由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广义上当事人应当包括第三人,显然本法采用了狭义的当事人概念,同时对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和第三人制度作出规定。 一般来说,劳动争议必须有两方当事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在个别情况下,也可能出现第三人参加劳动争议仲
    • 劳动争议第三人的权利和义务
      江苏在线咨询 2023-06-13
      劳动争议仲裁中的第三人是指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仲裁程序开始后参加进来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人。第.三人参加仲裁活动,可以由自己主动申请参加,也可由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广义上当事人应当包括第三人,显然本法采用了狭义的当事人概念,同时对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和第三人制度作出规定。 一般来说,劳动争议必须有两方当事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在个别情况下,也可能出现第三人参加劳动争议仲
    • 合伙人在合同中有哪些权利与义务
      广东在线咨询 2023-05-13
      合伙合同的权利义务可以由合伙协议的签订人根据实际情况自由约定,没有特殊的限制。 合伙人的权利主要有: (1)共有财产权,合伙财产归合伙人共有,而非合伙人个人所有; (2)合伙经营权,重大事务由全体合伙人作出决定,合伙企业的事务应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其他合伙人有权监督合伙事务的执行情况; (3)利润请求权;合伙人的义务主要有: (1)出资义务,按照合伙合同实际缴付的出资; (2)承担合伙事务的义务
    • 合同法第三人的权利和义务
      台湾在线咨询 2021-12-26
      第三人利益合同第三人享有下列权利:第三人依法或者约定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第三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及时履行;债务人不履行的,第三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 合同代理人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6-16
      合同代理人的权利义务: 一、合同代理人有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活动; 二、合同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必须在其代理权限以内,即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来实施; 三、合同代理人必须为被代理人的利益,充分履行代理行为。不得与相对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四、如果代理人自己就是合同一方当事人,则其不得代理对方,除非对方同意; 五、代理人只能代理合同一方,不得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除非双方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