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在立案过程中可能会遇到的问题,如果遇到这种情况可以在法院收到起诉状7日以后,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为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的问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在7日内未立案也未作出裁定,当事人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7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要求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处理;(二)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三)决定自己审理。所以当起诉到中级人民法院时,中级人民法院必须作出处理。
法院决定不立案的,原告该怎么办
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那么,当事人遇到法院不依法立案的情况下,应当如何进行救济本文将从立案监督的角度做一些基本介绍。
1、向人民法院监察部门提出监察申请
《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第十四条第(一)、(三)、(六)规定了人民法院监察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检查人民法院及其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受理对人民法院及其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控告、检举;组织协调、检查指导纠正审判工作、执行工作和法院其他工作中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据此,当事人遇到人民法院既不依法予以立案,亦拒不出具不予立案裁定书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监察部门提出监督请求,由监察部门协调处理,保证当事人的诉权。
近两年司法改革愈发严明,就北京地区各级人民法院立案情况而言,立案庭在接受公众前往立案的过程中须依法向立案人出具监督卡,其中会载明监察部门的联系方式。
2、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监督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上级人民法院监督。根据该规定,对于下级人民法院违法“不立不裁”的情况,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监督立案请求。
3、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请提出检察建议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九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程序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三)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和受理条件,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根据该规定,当事人遇到人民法院既不依法予以立案,亦拒不出具不予立案裁定书的情形,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申请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以保证当事人的诉权。
4、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监督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五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根据该规定,当事人遇到人民法院既不依法予以立案,亦拒不出具不予立案裁定书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所在地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监督申请,恳请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权,督促人民法院公正司法、依法立案。
5、举报违法不予立案的法官个人
《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五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法律规定,擅自对应当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应当承担违法审判责任。另,法发(2009)61号《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亦明确规定,“违反规定,擅自对应当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或者对不应当受理的案件违法受理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根据前述规定,不立不裁行为系由具体的法官作出,而法官的这类行为属于违纪行为,依法应受到处分。那么,当事人针对具体法官个人既不依法予以立案、亦拒不出具不予立案裁定书的行为,可以依据《人民法院监察部门调查处理案件暂行办法》第九条——“几层人民法院监察室或监察员管辖本院各庭、室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案件”,向人民法院监察部门进行举报。
诸如土地征用、房屋拆迁、职工安置、社会保障、林权改革、企业改制等群体性敏感案件,遇上“立案难”的概率远远超过了一般性民商案件。要解决这个“老大难”的问题,一方面有赖于自上而下的司法改革,另一方面则应当让相关法律规范及政策大写的监督机制落到实处,令违法不立案者有错必纠、必罚,推动改革成果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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