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方是否能改变承包土地的用途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27 13:45:09 110 人看过

一、承包方是否能改变承包土地的用途

承包方不可以擅自改变承包土地的用途。承包方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因进行农业生产结构调整需要改变承包土地用途的须经发包方同意,一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

《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国家所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二、是否能补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可以补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承包方应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申请换发、补发。经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换发、补发手续。

由此可知,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丢失的,承包方需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报原发证机关,由原发证机关向提出申请的承包人补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

承包方应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申请换发、补发。

经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换发、补发手续。

三、丢失土地承包合同补办是否能

土地承包合同丢失证明可以进行补办。承包方向发包方提出补办申请;发包方根据实际情况报承包土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

政府登记材料并出具证明材料;承包方到县档案局查原始资料;县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材料予以审核,符合规定的补办土地承包合同。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的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n  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n  采取双方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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