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申请人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可提出本行政许可申请:
1、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
2、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
3、开发后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4、一次性开发荒山、荒地六十公顷以上的,或者开发荒滩的。
二、办理材料
加盖单位公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1)申请人可通过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湛江吴川分厅http://wcbs.zjwsbs.gov.cn/portal/提出办理本行政许可的申请。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符合“申请材料”的要求。
3)网上提交申请的,申请人直接登录网上办事大厅业务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在线填写申请表单,上传规定格式的申请材料。
4)申请编号和收件凭证。网上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可接收到实施机关告知的申请编号及收件凭证获取方式。
2、受理
1)在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后,实施机关依据“申请材料”的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受理或不予受理凭证。对受理或不予受理凭证。对于申请属于受理范围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实施机关受理其申请;对于申请事项依法不需审批的或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
3、审查配合
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方式为书面审查。申请人应根据实施机关审查要求做好配合工作。
4.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查询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进程,查询方式与申请方式一致。
5、获取办理结果
经实施机关审查通过并予以许可的,出示相关文件。
经实施机关审查,不予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中应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实施机关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公开办理结果,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可选择自取或者邮寄送达的方式取得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1)申请人可通过吴川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提出办理本行政许可的申请。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符合“申请材料”的要求。
3)窗口提交申请的,在递交书面申报材料前,申请人宜先登录网上办事大厅业务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在线填写申请表单,上传规定格式的申请材料,凭申报成功后取得的预受理号到受理大厅办理。
4)申请编号和收件凭证。窗口提交申请后,当场受理的,申请人可即时取得申请编号;没有被当场受理的,可取得申请材料收件凭证。
2、受理
1)在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后,实施机关依据“申请材料”的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受理或不予受理凭证。对受理或不予受理凭证。对于申请属于受理范围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实施机关受理其申请;对于申请事项依法不需审批的或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
3、审查配合
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方式为书面审查。申请人应根据实施机关审查要求做好配合工作。
4.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查询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进程,查询方式与申请方式一致。
5、获取办理结果
经实施机关审查通过并予以许可的,出示相关文件。
经实施机关审查,不予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中应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实施机关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公开办理结果,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可选择自取或者邮寄送达的方式取得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吴川市海滨街道创业路8号星桥大厦三楼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吴川市国土资源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2013年)
全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再取消和下放68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有2项属于保密项目,按规定另行通知)。另建议取消和下放7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行政审批项目,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中提出的涉及法律的16项行政审批项目,国务院已按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了相关法律,现一并予以公布。
各地区、各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在有序推进“放”的同时,加强后续监管,切实做到放、管结合。要按照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继续坚定不移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清理行政审批项目,加大简政放权力度。要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运行的监督,依法及时公开项目核准和行政审批信息,努力营造公平竞争、打破分割、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82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
第40条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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