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罪在实践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17 19:43:40 246 人看过

(一)、关于虚假诉讼罪的确立

之前,人们大多以“虚假诉讼”称呼该条。”我认为不宜以“虚假诉讼罪”确立罪名。其一,“虚假诉讼罪”容易产生歧义。因民事诉讼本身客观存在,是真实的,并非虚假;只是该民事诉讼指称的事实是捏造的,是虚假的;“虚假诉讼”容易产生歧义。且“捏造的事实”不等于“虚假诉讼”。其二,罪名应充分表达法条要义,本罪的罪状主要是“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虚假诉讼罪”不能充分表达该罪罪状,建议将罪名确立为“捏造事实诉讼罪”。

(二)、关于虚假诉讼罪的刑事诉讼程序

就该罪的刑事程序方面,至少有两个问题需要关注和细化、明确。

一是追诉程序的启动时机,即何时启动,是在民事诉讼进行中还是民事诉讼终结后。根据刑法规定,“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均可成立犯罪,似乎启动时间可以“视情况而定”。我也认为启动时间应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但是,如在民事诉讼中启动该罪刑事程序,既涉及刑民交叉,又涉及民事诉讼是“中止”还是“终止”的问题。因此,对此需要关注、细化明确。

二是管辖法院问题,即由哪个法院管辖。一般而言,民事诉讼的审理法院即为犯罪行为发生地,由其管辖似乎更有利于查明事实,节省司法资源。但是,由民事诉讼的审理法院管辖极为不妥,既违反刑事诉讼回避规定,也违反刑事诉讼证据规定,因该法院的工作人员都可能是被取证的对象、出庭作证的主体。从公平起见,应由其他法院管辖。

(三)、关于虚假诉讼罪的实体评判

在实体审查评判中,应注意、细化、具体化三个问题。

其一,如何认定“捏造的事实”?判断事实是否捏造,离不开民事诉讼证据,无证据则无事实,捏造事实表现方式之一就是捏造证据。

其二,入罪标准,即如何认定“妨害了司法秩序”和“严重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该标准也需具体化、细化。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05日 19:4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民事诉讼证据相关文章
  • 在诉讼中如何聘请律师,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如何在诉讼中聘请律师,应注意哪些问题。律师事务所由律师组成。好的律师事务所必须有好的律师。聘请律师的第一件事就是找一家好的律师事务所。其次,看看律师的声誉和他们过去的成就。一个好的律师不仅要有丰富的理论知识,还要有宝贵的实践经验。一位著名的律师是经过实践训练的。因此,找律师,就要找那些办过大案要案、取得好成绩的人。然而,著名律师收费昂贵,他们不愿意亲自受理一般案件。第三,当你确定要找哪位律师时,不妨直接与律师联系。在谈话中,你会知道他是否是你需要的律师,但你必须更加小心那些在胸前作出保证的律师。第四,在与律师办理委托手续前,要检查律师是否持有司法局颁发的执业证书,以免上当受骗。当你决定委托哪个律师并且律师愿意接受委托时,讨论一下律师费。根据国家规定,律师办案应当向当事人收费。没有具体的国家标准,一般由律师和当事人协商确定。6律师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后,应当办理委托手续,明确委托事项和代理权限,
    2023-05-31
    108人看过
  • 确定股权转让价格在实践中应注意问题有哪些
    实践中股东自愿转让股权是股权转让的最为普遍的形式,法院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股东转让股权是股权转让中的一种特殊形式,两者在股权转让前先确定基准价格上是相一致的。转让双方首先应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情况进行评估,确定转让基准价格,在此基础上协商确定转让价格。法院在强制股东转让股权时,应通过审计、评估确定转让的基准价格。股权转让基准价格即股权转让参考价格,可以是公司的净资产额。在采用了前述的一种或几种甚至其他更多的计算方法后,有的当事人还会结合公司不良资产率、国家产业政策等因素确定转让价格,这样得出的转让价格比较接近股权的实际价值。二、引入市场机制转让股权转让基准价格确定后,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对转让双方经协商确定的转让价格,只要未损害国家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是受法律保护的。在股权的转让中,还可以通过拍卖、变卖的方式转让股权,拍卖、变卖价格就是转让价格。拍卖和变卖引入了市场竞争机制,相对其他四种方法,更
    2023-06-13
    101人看过
  • 虚假诉讼罪审判实践中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行为人构成虚假诉讼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此罪的,实行双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构成集体传销活动罪既遂法院会如何量刑构成集体传销活动罪既遂法院的量刑:1、构成集体传销活动罪即刑法中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既遂的,一般对其组织、领导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2、犯罪情节达到严重标准的,则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第一款行为,非法
    2023-07-18
    466人看过
  • 诉讼中的真实与虚假:对恶意与虚假诉讼的探讨
    恶意诉讼与虚假诉讼罪的区别如下:1、虚假诉讼的主体为原、被告双方当事人;恶意诉讼的主体通常仅为一方当事人;2、虚假诉讼具有合谋性和非对抗性,而恶意诉讼是不存在双方合谋的情形;3、虚假诉讼侵害的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而恶意诉讼侵害的对象是诉讼相对方。公司“僵局”与虚假诉讼什么能成为公司解散的理由?尽管新春佳节已近,但对浙江开化县香香木业有限公司的股东沈坤松与郭正全来说,这仍是一个继续博弈的时刻,因为他们的案子,目前正在最高院立案庭。等待他们的再审,将决定这个公司未来的命运。向最高院提起再审的沈坤松,也是公司最大的出资人,他的困惑是:在股东之间存在矛盾时,因虚假诉讼导致公司经营管理混乱的局面,进而以公司陷入僵局要求解散公司。在这种情况下,解散公司是否合理。一个不知名的公司,一个标的额不过几百万元的案件,经历了一审、二审、当地高检抗诉及高院再审,一直到目前最高院的再审。在几乎穷尽所有法律程序的背后
    2023-07-12
    471人看过
  • 探究刑法中虚假诉讼罪的相关问题
    认定刑法的虚假诉讼犯罪行为:1、虚假诉讼行为人侵害的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2、虚假诉讼犯罪行为的具体实施方式可以表现为“单方欺诈型”和“恶意串通型”;3、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单位或者个人等。虚假诉讼的表现形式: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商品交易频繁,社会投资风险加大,近年来虚假诉讼成为不法分子“漂白”“淘金”的一种惯用伎俩。从简单的逃避债务、逃避法院执行,到变相套取合伙人资产,将抽逃出资行为“合法化”等,以达到节省费用、稀释债务、转移财产等其他非法目的。其表现形式复杂多样,比如虚构借款、签订假合同、伪造证据材料、假倒闭、假离婚等,大多数虚假诉讼是在亲属、夫妻、同学、朋友之间串通,但已有逐渐演变为威胁、贿买作假证之势。虚假诉讼多发于民间借贷、项目工程建设、破产清算及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等几类案件当中。综合上面所说的,虚假诉讼就是属于严重的扰乱了公堂秩序,而且这
    2023-07-19
    393人看过
  • 处理夫妻虚假债务中应注意的两个问题
    一、处理夫妻虚假债务中应注意的两个问题(一)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单方债务的区分问题在认定夫妻虚假债务时,将虚假债务与夫妻单方共同债务进行区分。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根据此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负的债务,可以分为二类:即单方债务和夫妻共同债务。在认定债务是否为虚假债务之前,首先要考察债务是否为夫妻一方的债务,根据债务的形成和用途等可以确定为单方债务时,即无需再考察是否为虚假债务。如果属于双方债务,在一方不予认可的情况下,才有必要进一步考察是否为虚假债务。(二)认定虚假债务的表述问题如果法院认定夫妻债务为虚假债务,在文字表述上一定要慎重。要充分论证法院不支持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理由与依据,防止武断的下结论。最后的结论一定要符合“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规则。不予认定的理由在于一方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充分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有效存在,不能简单地认为一方当
    2023-05-06
    310人看过
  • 实践中该怎样认定自首,要注意哪些问题
    一、该怎样认定自首1、自首的具体内容(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2)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3)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2、自动投案的认定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进行审查:一是时间,二是方式和动机。(1)自动投案的时间既可以是犯罪事实发觉以前,也可以是犯罪事实被察觉之后。关键在于犯罪分子须自动投案。(2)自首投案的方式和动机。犯罪分子出于真诚悔罪自动投案的自首,犯罪分子虽有投案的诚意,但由于伤病不能投案的而委托他人代为投案,或首先信电投案的等一切方式,总之不论采取何种方式和出于何种动机都属于投案自首。至于被公安机关,群众围攻,走投无路,当场投案的,以及经司法机关传讯,采取
    2023-02-20
    239人看过
  • 破产罪虚假行为的司法实践与刑罚问题
    虚假破产罪既遂的判刑规定是:对实施虚假破产的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假破产罪,是指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从而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虚假破产罪构成要件是什么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公司、企业的破产制度和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的合法权益。破产制度主要是指国家破产法所保护的破产秩序;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则主要是指财产权利。客观要件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假债务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财产、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和其他人利益的行为。具体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必须实施了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其他转移财产、处分财产的行为。隐匿财产,是指将公司、企业的资金、设备、产品、货物等财产全部或部
    2023-07-02
    55人看过
  • 代位权诉讼中诉讼地位的实践问题探讨
    代位权诉讼的诉讼主体是债权人和债务人的相对人。债务人的诉讼地位属于共同被告。法律关于代位权的规定是,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诉讼后债务人处分债权效力有哪些代位权诉讼提起后债务人处分债权的效力是在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对债务人处分其权利的行为进行限制。但考虑到有时债务人处分其权利可能并不影响债权人的利益,对债务人处分其债权应留有余地,故应规定经法院或债权人同意,债务人可以处分其债权。《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
    2023-07-06
    105人看过
  • 司法实践中关于债权转让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什么是债权转让】1、公司法律顾问业务中作为公司的法律顾问,关于债权的转让或接受债权让与是常遇到的问题。(1)关于债权转让业务。应审查该被转让债权的有效性,可让与行,是否需要批准、登记、然后订立转让协议。尤其注意将债权转让事项及时以面形式(特快专递)通知债务人。(2)、在接受债权让与时,除审查上述内容外,还严格审查该笔债权的诉讼时效,以避免接受的债权无法到法院主张权利。(3)、做为债务人的法律顾问,当得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应及时对该笔债务进行审查,注意该笔债务是否到期,具体数额,存在不存在抗辩事项,诉讼时效是否超过等。2、债权转让诉讼随着债权转让越来越多,债权转让诉讼会在我们今后的业务中比较常见了,因此我们应对此问题予以关注,包括如下业务:(1)债权转让协议确认之诉;(2)为实现债权的给付之诉。
    2023-06-05
    122人看过
  •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存在管辖冲突刑事诉讼中,刑事案件一般由犯罪地法院管辖,被告居住地更适合管辖的情形下也可以管辖。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损害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地与民事公益诉讼中的侵权行为地,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住所地与民事公益诉讼中的被告住所地在大部分情况下都是重合的。故,从地域管辖角度来看,刑事诉讼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冲突不大。从级别管辖角度来看,则存在较大的问题。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民事公益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审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此,则会导致大部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基层人民检察院提起、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则由基层法院管辖,相较而言,是否与立法者当初规定
    2023-05-01
    338人看过
  • 涉及虚假诉讼罪的刑罚问题
    虚假诉讼罪判刑具体如下:1、虚假诉讼罪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处以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以罚款。虚假诉讼罪如何报案?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公安部门提出。属于口头报案的,接待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签名或盖章。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构对于报案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构、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构、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控告。根据《
    2023-07-15
    376人看过
  • 拆迁安置诉讼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拆迁诉讼有时效约束即使拆迁方有损害权利的行为,如果当事人没有在法定的时间内提起诉讼,也不能受到法律保护。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只要认为拆迁方侵犯了自己的权利就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过了这段时间,当事人只能通过信访、投诉等非诉渠道解决。法院、房管局不能强制撤销房产证房产证是证明权利人享有房屋权利的凭证,但如果当事人在拆迁诉讼中败诉了,法院也不能直接撤销其房产证,即使您的房屋是违章建筑,法院也只能要求房管局撤销房屋的产权证。房管局只能在出现登记错误等情形下才能撤销房屋产权证,其不能因为当事人不服拆迁决议或有不合理的要求就撤销房产证,因为房屋是依法建造的。若房管局有侵害公民房屋所有权的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恢复其权利。不是所有的拆迁公告都可诉我们都知道在拆迁之前,拆迁方需要发布拆迁公告,我们是否能在对拆迁公告不服的时候提起诉
    2023-03-21
    434人看过
  • 【缔约过失】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在司法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合理信赖的认定缔约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对方产生的信赖是否合理、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承诺是否足以使相对方产生信赖,是判定对方是否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前提之一,通常也是司法实践中双方争议的焦点。笔者认为,应以第三方的身份判断一方作出的意思表示是否明确、肯定以及明确肯定的程度,从而判断这种意思表示是否客观上足以令缔约相对方信赖而为一定行为。如在二手房租赁合同的磋商过程中,持有钥匙的缔约人带承租方看房后,承租方随即信赖该缔约人为房东,与之签订租赁合同,并预付了房租。后终因该缔约人并非房屋的产权人或使用权人而致合同无效。此时,承租方不能以缔约过失责任请求损害赔偿。因为,作为一个有合理判断能力的人,仅凭对方持有钥匙不足以合理信赖对方是有权出租房屋的房东。(二)机会损害的认定机会损害的认定,应依据“合理赔偿”原则审慎进行,不能任意扩大。首先,判断“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会”是否真实存在。这里的“机会”是一
    2023-06-09
    164人看过
换一批
#民事诉讼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民事诉讼证据是指民事诉讼中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在民事诉讼中,证据对于案件的胜负至关重要,因此当事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民事诉讼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等多种类型。这些证据需要真实、客观、合法,才能确保证据... 更多>

    #民事诉讼证据
    相关咨询
    • 如何确定价格在实践中应注意问题
      浙江在线咨询 2022-10-23
      基于单一的确定股权转让价格的方法都有缺陷,因而在实践中应注意:一、采用综合评估确定股权转让的基准价格实践中股东自愿转让股权是股权转让的最为普遍的形式,法院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股东转让股权是股权转让中的一种特殊形式,两者在股权转让前先确定基准价格上是相一致的。转让双方首先应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情况进行评估,确定转让基准价格,在此基础上协商确定转让价格。法院在强制股东转让股权时,应通过审计、评估确定转让的
    • 认定故意伤害罪,在实践中应当注意什么问题呢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4-15
      认定故意伤害罪在实践中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分清故意伤害罪与杀人罪的界限。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为故意,如果行为人没有这种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而只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即使行为导致了他人的死亡,也只能定故意伤害罪;如果行为人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即使其行为没有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也构成杀人罪(未遂)。 2.分清故意伤害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的界限。过失重伤罪在主观上
    • 虐待罪实在司法践中要注意哪些问题
      台湾在线咨询 2023-02-28
      注意下列问题: 1.虐待必须是情节恶劣的才能构成犯罪。 2.虐待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在没有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情况下,只有被害人向司法机关提出控告的才处理,被害人不控告的,司法机关不主动处理。
    • 虚假诉讼罪中的实践时效是怎样的
      上海在线咨询 2023-05-31
      虚假诉讼罪,最高刑罚为七年有期徒刑,追诉时效是十年。《刑法》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实践中运用实际履行应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上海在线咨询 2022-11-02
      实践中可能会遇到这种情况,履约方选择要求违约方实际履行,但违约方实际履行后,履约方的损失仍然不能得到弥补,履约方仍然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1、实际履行与损害赔偿实践中可能会遇到这种情况,履约方选择要求违约方实际履行,但违约方实际履行后,履约方的损失仍然不能得到弥补,履约方仍然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这符合法律的基本原则,充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利益,切实地惩罚违约当事人,以此维护交易安全与交易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