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的特点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31 20:25:26 478 人看过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的特点。非全日制工作时间一般为每天4小时,每周不超过24小时。在非全日制用工方面,《劳动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超期加班的问题。但是,根据当地现行规定,超过工作时间限制的被视为全日制就业。如《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非全日制用工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每天工作超过4小时的,视为全日制用工。”。二是允许建立双重或者多重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多个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兼职员工不仅可能有从事两种或两种以上职业的愿望,而且工作时间可以调整,因此与不同用人单位建立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的现象自然会出现。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形成劳动关系;也可以与多个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形成双重或者多重劳动关系。第三,在劳动合同形式上,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可以签订书面协议或口头协议。在解除劳动合同并给予经济补偿后,可以随时解除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不支付经济补偿。非全日制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的任何一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关系,并应当将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通知对方。通知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终止雇佣关系时,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中不得约定试用期。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单位还必须定期以货币形式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工资支付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天,小时工资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关于非全日制劳动关系中的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只有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的义务,没有为劳动者缴纳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因工负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认定为5-10周岁残疾的,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一次性解决残疾待遇及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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