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违约金是否构成债权债务关系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4-07-28 06:32:41 104 人看过

合同违约所产生的罚金并非一般的负债项。

普遍意义上的负债被定义为普通的负债。

这种观点认为,即使此类债权并未享受到优先受偿的特殊待遇,然而在整个的破产债权结构中占据了至关重要的比重,仅仅略次于优先破产债权获得清偿的权利。

而在破产程序中持有这类普通债权的债权人多为没有提供任何担保措施的债权人。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有期徒刑、罚金等与犯罪行为相关的义务,却并不属于一般的负债范围内。

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当双方签署合同时,可以充分商议并约定若其中某一方在未来违反合约规定则应当按照实际违约程度向对方给予相应份额的罚金;

同样,也可以确定因违约行为可能导致的损失赔偿金的具体计算方式。

如果约定的罚金过低以致无法弥补实际损失,当事方可大胆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提升;

反之,若约定的罚金过高,超出实有损失的部分,则可申请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合理调整。

当然,如若当事人在签署合同时,已经针对迟延履行的情形约定了罚金,那么自违约方承担义务并支付罚金之日起,其仍需继续履行剩余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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